与没有相应资质的主体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呢?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方某请求被告李某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因原告方某需建造一栋三层轻钢别墅,便与被告李某签订一份《轻钢别墅建设意向协议》,约定由被告李某负责提供被告某公司生产的轻钢别墅,并提供全程建设服务。原告方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在被告李某取得被告某公司的合作资格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不久,被告李某取得某公司产品的经销代理资格。7月底,原告方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钢别墅建造合同》,但其实该合同实际系由被告李某与原告方某签订,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亦未加盖公章。因李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李某聘请沈某负责施工建设。但是,在完成一半工程总量时,因被告某公司发的材料已经用完,诉争的别墅也于2019年11月停工至今。

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间签订的协议,双方仅是一种经销合同关系,被告李某只是被告某公司的经销代理商。两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代理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别墅建造合同与被告某公司没有关联。此外,因被告李某无施工涉案工程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而继续履行合同应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