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抖音、朋友圈
宣传的减肥产品效果,
购买服用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
而且发现是“三无”产品。
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经调解,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3千元
案情显示,原告王某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庄某某宣传的某款减肥产品效果比较明显,于2023年11月30日在被告处购买减肥产品一盒,金额750元。
原告服用该减肥产品后出现口渴、头晕等副作用,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50元,要求被告十倍赔偿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
被告庄某某在微信网络平台售卖没有任何合格证明的减肥产品,没有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减肥产品系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庄某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依法退赔货款,承担十倍惩罚赔偿责任。
最终
在法庭的组织调解下,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愿意退还原告货款750元并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选购产品时,
要谨慎辨识,理性消费,
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产品安全。
同时也警示广大商家,
敬畏法律、敬畏生命,
一定要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减肥产品,
共同创建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
【来源:今日绵竹】
编辑|李思宇
责编|田 波
主编|张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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