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帖子,内容是博主质疑某些律师和法律公司,在些自媒体上天天义正言辞的念法律规定、司法文件,天天把解决疑难案件、依法维权鼎力相助抗争到底挂在嘴上,让博主看着都好笑。真的有这样的法律水平和维权精神的话,就把自己代理案件的判决书拿出来晒一晒,说说自己真正发挥了什么作用,而不是天天拿着法律规定、正义口号比谁的说的好听、喊得响亮。

本号的文章也曾经说过,天天把些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挂在嘴上的,基本都是要么是忽悠人的不讲实话,要么是刚毕业根本不了解司法实情的新手。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要具备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明白处理纠纷准确的法律规定,不怕跟错误的法律理解去争论;二是明白涉案法律规定的具体司法执行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可以实现法律规定的方式、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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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圈有句名言是,真正的好律师,是不会告诉当事人轻易就去起诉的。合格律师,首先要明白法律规定,跟司法现实并不是一个概念。法律规定的再明确、司法宣传的措施再好、指导案例再跟你的案件一致,能不能落实到你的案件中,也是个未知数。

是故,好律师在分析你的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之余,还会告诉你真实的司法落实情况,让你对司法风险有充分而正确的认识。那些听了你的案情介绍,就拍胸脯打包票案子肯定没问题,或是一个劲的让你快点起诉的律师或是法律业者,基本都是骗子。

为什么上面啰嗦这么多,只因今天写的文章内容,虽然真实,但绝对是众多的法律业者都经历过,但很少有人会跟案件当事人或是潜在的案件当事人讲述的。也正因为于此,内容肯定会超越了很多人对于法律、司法的印象和认知,但是它们又绝对是真实的。

昨天发文《安检不准带钱包进法院,法警称: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之后,有网友问,现在都是网上立案了,为啥还要跑到法院去立案?其实文章只说了一个安检的事情,没有说除了立案,昨天去法院还有另外的两件事情——一是办理原来案件的退费,二是催原来案件的执行立案。

亲戚在2021年打过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官司,案经二审维持了一审(此前文章写过这个案子)后,原来一审按照普通程序缴纳、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多交的一半诉讼费及被告应承担的两千多元诉讼费,一直没有退费。

此前,笔者就陪着亲戚去过法院申请退费,经办法官称,原告是二人起诉的,所以需要两人同时来法院才能退费,而且要写个书面的退费申请才能找领导审批退费。

这个案子起诉的两个原告分别是笔者的亲戚和她还在外地上学的儿子,是亲戚缴纳的诉讼费,怎么到了退费的时候,就需要退给两个人了?

第一次退费无果,笔者昨天又陪着亲戚立案之外又去申请退费,拿着她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的退费申请。又根据下来接待的法院人员要求,在申请书上添加上了,他儿子同意诉讼费只退还给他母亲的字样,才被告知“回去等消息吧”的答复。

此外,还是这个案子,2022年二审判决下来之后,2023年10月份,亲戚就在网上申请了执行立案,10月9日并收到短信提示,“您在【某某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中提交的某某案件一案已审核通过。后期,您可以......实时查询案件进展,进行线上签收电子送达文书等工作。”

此后再无任何的消息和联系,直到2024年3月18日,手机又收到的短信提示是,亲戚立的执行案件经过了“执前调”程序,“已经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可转眼又过了一个半月,还是没有动静,不得不跑一趟法院问问案件究竟进展到了什么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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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执行局接待室,经过排队等候,经过工作人员的电脑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案件还没有分给执行人员,还在排队等待中,究竟需要等待多久,不清楚。为此,工作人员递给一份名称为“投诉单”的文件,让笔者进行填写,之后让再回去等待消息。七个月了,网上立案七个月了,还没进去执行程序。

最后,亲戚昨天网上立案的案子,今天收到的短信提示是,“您好,您在【某某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提交的某某一案审核未通过,法官回复内容:补充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效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只要具有“有明确的被告”即可,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规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哪有在立案阶段需要“补充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效证据”,否则不予立案的规定啊?可是,对于网上立案不予通过的,当事人有投诉渠道吗?无奈之下,不得不再次补充材料,再行网上立案、再行等待立案审核了。

以上就是昨天去了法院一趟真实的诉讼经过。昨天,在文章的留言区,有网友称,法警也不容易,不应该计较那么多;一提到立案难,就会有人说,法院案件太多了,立的案子多了,影响法院、法官的绩效,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一提到面对法院的做法,很多律师也是无可奈何,毕竟得罪了法院,自己以后还要在当地混饭吃呢。

于是乎,以上的这些司法遭遇,就成了法律行业谁也不说、说了对自己也不利的公开的秘密,不过,所有的后果则是让当事人背锅了。那些没有经历过诉讼的潜在案件当事人,还在把那些法律规定、律师普法,当做司法现实可以做到的。

写出以上的事例,不是为了曝光某个法院。笔者也知道,如此的做法,本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个案件,而是已经成了普遍性的现实,靠发个文章就改变什么,根本就不现实。

只是要告诉大家,什么才是真实的司法现状!那些不负责任的一个劲儿的靠背法条的让当事人去起诉,真的是不负责任的。只有明白现实,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做出合理的选择。最后还是那句话,法治道路,任重而路远,不进则退,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