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平台巢客遇家疑似跑路,房东强行收房,房客无家可归该找谁?最近有消息称,到目前为止,仅成都就有17000多位巢客遇家的房东和租户受牵连,涉及金额可能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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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巢客遇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公司呢,根据其经营模式不难看出,它其实是一家房屋租赁托管企业,而所谓的就是房屋产权所有者对房屋使用权以契约形式让渡给房屋经营单位,房屋经营单位再对房屋使用权商业化的一种过程,包括日常管理,招租,承担房屋中途空置期风险等。本案中,房东与巢客遇家签订包租合同后,再与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转租合同,而包租合同的本质其实也是房屋租赁合同。

巢客遇家先高价从房东那里拿到房源,然后再低价出租给房客。平台是按月给房东结算,而房客却要一次性支付半年或者一年的租金和押金。这种经营模式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如此情况下,海量资金聚集在平台自己手里。在没有第三方对这笔临时结余资金进行监管时。平台可以随心所欲处理这笔钱。这就给了一些无良商人可乘之机。利用前期积累的资金,收更多房源,低价租出去获取更多资金,不断地积累这个资金盘。当这个资金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有可能崩盘,出现平台对房东和房客违约,房东赶房客,房客无房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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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聚集在公安门口排队报警

那么遇到此种情况,房客和房东如何以法律的途径来维权?在房客提前支付了房租的前提下,房东是否有权利让房客搬走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旦巢客遇家对房东违约没有按时交租金,房东可以要求巢客遇家支付相应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房客是否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则取决于当时的合同约定。

如果房东并没有直接与房客签订合同,没有收到租金,而房客只是将租金支付给巢客遇家的指定账户,那么按照合同的相对性以及物权的优先性,即使房客与巢客遇家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也无权继续承租该房屋,这时候房客只能对巢客遇家主张违约,请求赔偿。当然了,这个维权是非常困难的,想想OFO的押金到现在还没退完,下周回国贾跃亭的梗,目前依旧存在,这些都说明碰到这种事,是很难维权的,因为这些毕竟是商业风险,顶多把相关责任人列为老赖。

说到这,可能会有很多人觉得不公平,认为应该对公司负责人判刑才解恨。当然了,我也是这种想法。难道这真的只是一起商业风险事件吗?为了探求真相,所以我又继续查了巢客遇家的很多信息,根据媒体报道,巢客遇家并没有在成都郫都区住建部门取得备案手续,而且还被成都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年3月份还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被起诉。

根据天眼查显示,艾兆璐是巢客遇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也是另外8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从今年3月开始,上海、苏州、武汉等地就已相继出现巢客遇家"跑路"相关的新闻。

根据众多的信息汇总,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这是一场有预谋的合同诈骗行为。像许多长租公寓的运作模式一样,巢客遇家高价收房,低价出租,房客一般以年付的方式提前支付了租金,但房东却是每月收租。这种高收低租其实与租金贷一样,是典型的利用资金池玩长租公寓,无形中放大杠杆,而缺少风险控制,一旦公司跑路,房东、房客都会面临巨大损失。

所以,如果巢客遇家存在以骗取房东和房客信任为手段进行托管和收取租金,而实际上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据租金为己有,那么则很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合同诈骗罪。其中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很明显,巢客遇家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因此房东或者房客在报案时,就以合同诈骗罪让警方立案调查,至于结果无非就两种,如果真是属于商业风险,我还是劝大家早做打算,没必要把精力放在这种没希望的事情上。否则贾跃亭早就回国了。

最后,我还要提醒大家,房东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出租给实际承租人,实际承租人也要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保持足够警惕,尤其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房主是谁,如果是转租房,一定要清楚原租赁合同的租期,从而避免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