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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提出调整物业收费

物业应公开物业费用收支情况

小区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修订《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将物业项目负责人七类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弥补业委会监管空白新条例要求在镇街明确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明确住建、社区发展治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的难题。同时,镇街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社区建立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议事机制。在新条例中,细化了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规则,明晰了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流程,降低了成立和召开难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建立权责一致运行机制,细化了业委会换届改选规定,明确业委会换届移交事项,设置拒不移交法律责任、拒绝接受审计法律责任,弥补业委会监管空白。针对业委会成立比例低、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现象,还设置专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情形、职能职责、组成人员等进行细化规定。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街、社区、派出所、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在业委会缺位失能时,代行业委会职责,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组织业主就小区共同事项进行表决等职责,从而实现基层政府对业主自治全生命周期的指导、监督,将政府的领导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小区治理优势。物业应公开物业费用收支情况新条例在规范物业行为上,做了很多细则上的规定。清单式规范物业服务人的职责,明确禁止行为;针对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将七类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通过抓好物业服务关键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对电梯、消防设施等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建立应急物业服务制度,以应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等情况。针对物业服务信息不对称、收费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新增信息公开机制,规定物业服务人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共有部分经营的收支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等进行公示公开,赋予业主查阅权、复制权,使物业服务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共有资金范围,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人开设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共有资金账目明细及相关资料,要求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保障业主参与小区共有资金的决策权、监督权。此外,还加强对物业服务人退出的监管,明确新老物业移交清单、退出程序以及拒不退场的法律责任,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引导物业服务人有序退出和交接。针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在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下,业主、物业服务人均有权提出调整收费;明确规定物业费的计收时间节点,要求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小区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部分小区车位紧张,出现停车难的现象。新条例完善了小区的停车位管理制度,明确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得长租。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车位(库)的规划配建情况及租售价格等信息;增设建设单位违规租售车位(库)法律责任。细化电瓶车使用规范,禁止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及动力电池,保证物业使用的安全。为落实国家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新增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汽车以及相关设备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记者发现,新条例还明确了禁止规定,清单式列举物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使用规范,使用专有部分禁止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高空抛物等,共有部分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禁止毁坏电梯及其安保装置等设施设备、禁止占用屋顶堆放杂物、种植植物等,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和法律责任。禁止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