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灿某担保公司、原审第三人邮某银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在坚持己方的再审申请、事实与理由以及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的基础上,现围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是否成立这一焦点问题,简要补充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将线上签订方式模糊化,即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通过“在线方式”签订,然而以何种在线方式签订,是以点击确认按钮或弹窗的线上方式签订,还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一审、二审判决对此均采取回避的态度,丝毫不敢正视。如果敢于正视问题,实事求是,则不难看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是被申请人通过侵犯姓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手段伪造数字证书、混淆数字证书与电子签名的概念、伪造电子签名等手段伪造的。

被申请人一审举证时述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自签约之日时即由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及保管,这明显属于虚假陈述,将“签约”“认证”改成“伪造”“ 撒谎”方为贴切,因为:

(一)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曾向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过个人信息、申请制作、颁发、使用过数字证书、申请认证过电子签名,反而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再审被申请人的母公司出具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回复的电子邮件、被申请人虚假的办公地址足以证明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串通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等侵犯姓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数字证书、伪造电子签名及合同。

1、《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载明,所有数字证书的颁发机构都是C*CA,C*CA即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电子邮件表明,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获取的再审申请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是由再审申请人提供。

3、《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载明,报告申请机构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母公司,不是申请人,申请人根本未参与。

4、“线上签约”必然需要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接受等数据交换的方式完成。被申请人二审述称其签约地址和办公地址重合,但申请人二审已经举证证明该等地址空无。既然签约地址空无,何来数据交换?何来线上签约?被申请人述称以及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线上签约”事实完全虚假。

特别说明,虽然被申请人举示了所谓核身的证据,但核身不等于表明电子签名人身份,更不等于在数据电文里表明电子签名人身份;核身不等于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更不等于在数据电文中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核身与电子签名的定义格格不入,与电子签名的有无问题毫无关联。

由此可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里所谓申请人的电子签名,实系“假冒伪劣产品”,即是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非法制作、颁发、使用的数字证书,与电子签名的定义格格不入,与可靠的电子签名更是格格不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均为虚假证据,而一审、二审判决却基本上根据这些虚假证据作出。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为发表的辩论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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