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海关缉私局所属常州海关缉私分局立案查处一起中药材走私案件。据悉,常州海关在对某企业申报进口的一批品名为“柳条”、规格型号为“主要作编结用”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并非柳条,经送检鉴定,该批货物实际为“菝(bá)葜(qiā)属”,属于可用作药物的植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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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海关缉私分局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该企业存在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立即组织警力分别赴安徽、河北两地实施抓捕行动,抓获涉案人员3名,搜查涉案公司及住所2处,扣押证据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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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各类中草药材如决明子、番泻叶、西青果等进境销售,涉案金额约5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菝葜、决明子、番泻叶、西青果在海关税则都不是具体列名商品。一般认为应归入税号1211903999,关税税率为6%、增值税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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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结用柳条归入税号1401909000,关税10%、增值税9%,可见税率是高于上述中药的。如果涉案货物都是通过伪报成柳条进口的,那么涉案企业就多交了税额,换言之没有偷逃税额,本案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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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查《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除菝葜暂没有找到相关信息外,印度、尼泊尔产的决明子允许进口;印度、缅甸、马来西亚产的西青果允许进口;印度、埃及、缅甸产的番泻叶允许进口。除上述国家之外的决明子、西青果、番泻叶,不能理解为“禁止进口”。

4、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该案是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假设涉案中药材产自于上述国家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禁止进口”,因为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但这只是完备准入手续;与来自疫区的产品是明文禁止进口是不同的。实践中,类似的走私中药材案件就没有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5、另外,有些中药材还存在药食两用的问题。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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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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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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