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姓男子不满被分手,把与前女友私密照与裸照,利用手机通讯软体传给前女友前夫、友人。基隆地院近日审结,将赖男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罪判处3月徒刑,得易科9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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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赖姓男子不满小美(化名)与他大吵一架后,在中秋节当天跟他分手,还把他赶出同居住处。

赖被分手后,认为2人同居期间,他不仅支付2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还花钱照料哥哥的家人,仅因2人吵架,就把她赶出门外,实在太无情,越想越火,决定展开报复。

赖把前年2人还在热恋时,在小美同意下,以手机拍摄2人在汽车旅馆嘿咻的性爱照、小美裸露胸部与下体等身体隐私部位等照片,透过脸书MESSENGER传给小美的前夫与女性友人。

小美的前夫收到裸照后,告诉小美家人,小美得知性爱照遭亲友看光光,崩溃向警方报案。

检方调查后,将赖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非公务机关未于搜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嫌起诉。

判决指出,赖男意图损害小美的人格,使小美在亲友面前「抬不起头」,「无颜」见家乡父老,除无济于解决纷争,反滋生更多冲突及问题,不仅无法挽回小美,更使小美视他为「恐怖人」,避而远之,因此判处赖男3月徒刑,得易科9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