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8月一个午夜,26岁的孙某报警称,自己下班路上被人强奸,警方调取了周围监控,由于事发地段路灯昏暗,监控只显示男子大概的相貌轮廓,及男子将孙某拖进绿化带的基本情节。孙某由于受到惊吓,对男子的相貌、穿着等特征都要说不清楚。警方又调取了涉事时段公交车监控,终于有了发现。后警方将嫌疑人刘某抓获。据刘某交待:我在当地一家酒店做厨师,夜里送走最后一波客人,我就在附近溜达,刚好看到路上一个人行走的孙某,于是就尾随至人少灯暗路段,将其拖入绿化带强奸。另据刘某交待,其用同样手段在本市作案八起,警方发现算上孙某,只有两人报案,并经比对核实确认。刘某还说出了自己频繁强奸妇女的原因 ,源自于二十多年前,当时,刘某只有13岁,被三十多岁的妇女强奸,此后心里留下了阴影,于是开始以强奸手段,疯狂报复妇女(本案由真实案件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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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情稍作改动,但仍保留了原案件的基本情节及事实,对行为人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在分析本案前,笔者还是声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充分。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敬请讨论。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对于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无法被刑法评价,1997年新刑法,已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这一刑法原则为保护人权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取消类推制度,对于女性强奸或以其他手段性侵男性的行为不能类推适用强奸罪的规定,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如此一来,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就成了法外之地,无法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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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以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定罪处罚,该罪的行为手段中,包括了女性对男性的性侵,自从,女性强奸男性或以其他手段对男性实施性侵的行为,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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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妇女对孙某的强奸行为发生在2005年前后,时间点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因此,对该妇女的行为不能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能以此罪处罚,本案中,该妇女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因为当时孙某没有告诉任何人,更没有报警,警方也不可能立案,没有时效中断的问题,因此,即使有罪,也不能处罚。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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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人往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妇女的性的支配权完全由自已决定,任何人未经妇女同意,在不适当的时间、地点或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均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了刑法的保护法益,涉嫌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

本案中,刘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以同样手段连续作案八次,致使八名妇女被强奸,涉嫌强奸罪,为连续犯。问题是,只有两名被害妇女报警,其他六人选择了沉默,对其他六名因证据及事实问题,只能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暂不作认定,但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综上,刘某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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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心理精神卫生问题是当前世界性的难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心理精神疾病患者达1亿多人次,无非轻重程度不同而已。严重的精神病患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心理精神疾病患 者犯罪都阻却责任,不同程度的病症,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不同,要阻却犯罪还需要司法鉴定。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中,刘某连续疯狂实施强奸行为,报复妇女,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