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造成人身损害后,监护人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审理了一件类似的健康权纠纷一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8年4月24日,在吕某家门口,马小某(年满十周岁)骑自行车将吕小某撞伤。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吕小某的监护人吕大某遂诉至法院。吕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马小某赔偿其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费等合计27,485元,减去已付1000元,剩余26,485元。

吕小某(年满六周岁)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2145.54元。出院证明中载明“全休三个月,专人陪护”。马小某母亲马大某向吕小某支付1000元。吕小某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自认,事故发生时,吕小某脱离监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马小某骑自行车将吕小某撞伤,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马小某在侵权事故发生时年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监护人父母(马大某1、马大某2)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吕小某年满六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吕小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马小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吕小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认定如下:医疗费214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97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2,185元。由马大某按照过错责任承担70%,即22,185元×70%=15,529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剩余14,529元应当支付,对于吕小某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马大某1、马大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吕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4,529元。

一审判决后,马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本案争议焦点,即双方责任划分及护理费如何认定问题。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之规定,本案中,马小某发生事故时未年满12周岁,其在道路坡道上骑车撞伤吕小某存在主要过错,因吕小某被撞时其监护人不在身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马小某的侵权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故马小某应承担70%,吕小某承担30%的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优法问答”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