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不是“终点” | 终本清仓 步履不停。

终本清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终本清仓”工作的部署安排,集中化解一批终本案件,着力提升执行完毕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晋城中院决定自4月28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为期两个月涉民生案件“终本清仓”专项执行活动。此次行动以“终本清仓”台账中涉民生案件为主,主要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工伤赔偿案件。

各院执行干警按照提前制定好的行动方案整装集结,有序奔赴执行一线。

晋城中院

终本案件再回访,善意执行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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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暴某申请,2021年12月2日,城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晋城中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提级执行,本案剩余3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晋城中院向被执行人杨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无法处置。通过实地走访,杨某为残疾人,与妻子无固定工作且无其他收入,晋城中院依法对杨某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进行公布。

4月29日,执行一庭对杨某再次进行实地走访,杨某的个人情况并无改善,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将对杨某进行动态管理,随时关注杨某信息,一旦发现线索立刻恢复执行,并将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并向申请人说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要及时告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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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公司与郭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郭某、冯某夫妻二人自疫情初贷款经营一家饸饹馆,勉强维持生计,家中子女仍在读书,且有父母需赡养,无法负担不断累积的利息。经执行干警多次沟通协调,申请人某公司同意停息,被执行人现场筹借两万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

城区法院

交通事故引纠纷,刚柔并济促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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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决郑某赔偿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各项损失共计4227.23元。

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郑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于2024年4月15日向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郑某未按时进行财产申报,经线上网络查控,也未发现郑某有可供执行财产。4月29日,城区法院经过对郑某进行拘传,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郑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泽州法院

拒不申报逃避执行,当场拘留强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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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朱某、刘某等6人借款10万余元,泽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遂决定对其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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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闫某应支付王某、司某等6人劳务款3万余元,泽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遂决定对其拘留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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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对晋城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名下15套房产进行查封。

高平法院

法院社区双联动,发现行踪促履行

在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内容是“王某归还孟某借款13500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孟某于2024年4月10日向高平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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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线上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还有其他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经过联系,王某称在北京打工,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得知王某已回到高平,执行干警立即与其所在社区联系,最终去往王某家中找到王某,按照其实际收入水平制定了还款计划。

阳城法院

“终本”案件不“终止” ,拘留震慑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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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阳城法院作出“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但田某某未履行其义务。

2023年1月12日,田某向阳城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运用线上线下查控手段对其财产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取得申请人田某同意后本案终结执行。

案件虽然已经终本,但执行干警从未放弃对本案的执行,仍多次到被执行人田某某居住地,均未找到其下落。本次集中行动,执行干警七点出发,再次前往田某某居住地,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将其带回法院,后田某某迫于压力多方筹措资金,于当日将26000元执行款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

陵川法院

民生案件“回头看”,执行助百姓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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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执行干警发现马某家中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即对该车进行了扣押,后马某被拘传到案后,主动履行2600元并承诺剩余赔偿款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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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多次传唤田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陵川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天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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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武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干警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言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后,被执行人当即主动履行了全部35000元案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沁水法院

雷霆执法解民忧 执行妙计显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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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文某驾驶农用车将王某儿子(系未成年人)撞伤一级伤残,法院判决文某赔偿王某103879.86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发现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文某的家庭生活均特别困难,被执行人文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仅有三轮车一辆,将车辆以物抵债后,剩余标的因文某确无能力履行,案件终本。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行干警查明文某有种植玉米收入,决定通过执行他的特殊动产玉米来履行赔偿义务。2024年4月18日,执行干警将玉米变卖事宜顺利完成,至此长达20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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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16时,被执行人郑某缴纳了4月份的抚养费,并承诺今后将按期支付抚养费。

赵某与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沁水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约定婚生儿子由赵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止。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郑某查无所踪,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于2021年6月22日终本。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通过多方查找,发现郑某藏于朋友家中,执行干警果断将其传唤至法院并拟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逃避执行的郑某进入羁押室,立马改变态度要主动履行,该案顺利“出清”。

此次行动晋城两级法院共出动警车29辆,查封房产25套,协助交付房产2套,查封车辆21辆,拘传68人,拘留8人,对2人罚款,罚款6000元,执行完毕案件43件,执行和解32件,执行到位577.68万元,实质性化解案件85件。

下一步,晋城两级法院将以执行工作“回头看”为契机,以终本“清仓”为目标,不断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把司法为民做实、做细、做到位,有效打通执行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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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