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也逐步增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接触过形形色色的保险,可以说保险确实提高了每个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那么,在购买人身保险时隐瞒自己的病情,理赔时会遇到麻烦吗?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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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女子陈某购买人身保险两年后因病去世,其女儿在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以陈某在购买保险时“有重病未告知”为由拒赔,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

家住黄岛某小区的女子陈某在2014年1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女儿刘某,此后陈某一直按照约定缴纳保费。但在2016年10月,也就是该保险购买两年后,陈某因肝癌去世。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刘某前往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经过一定程序后,某保险公司在2017年1月向刘某出具了保险理赔报告,明确拒绝赔偿,给出的理由就是陈某本身有重大疾病,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如实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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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刘某可不干了,认为母亲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成立之日起已超过2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超过撤销期限的,保险合同成立,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刘某一直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但在调查过程中,陈某病例显示,从2010年开始,陈某就多次往返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等重大疾病。

而且调查后还得知,陈某从2014年起,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但在保单上关于是否患有各项拒保病种一栏,陈某都是填的否,而陈某与多家保险公司均签订了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是刻意隐瞒病情,骗取保险,应该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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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陈某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此为由成功拒赔呢?毋庸置疑,陈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重大疾病情况,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骗保的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其保险合同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

但某保险公司在2017年1月就知道陈某是在骗保,但并没有及时行使这方面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及至某保险公司要求撤销合同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时限,撤销权因此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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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隐瞒疾病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大额人身保险,其行为存在欺诈,以此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可变更和撤销合同。但某保险公司已丧失撤销权,且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

据黄岛区法院2020年8月12日消息称,该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了判决,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陈某保险金。同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这起纠缠了好几年的保险纠纷案也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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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然刘某最终胜诉,但其母亲陈某这种欺诈做法却不值得提倡。虽然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进行救济的权利,在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违反合同法中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毕竟诚信是为人之本,就算这样得到了赔偿,也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但法律也规定,投保人如果具有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保险并不退保险费的,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