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债务

“以身相许”就能不用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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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情债”纠纷

欠钱还不上

竟和大12岁男子

2019年初

对自己婚姻不抱有希望的刘莉在自家童装店里偶遇陈西,这个比自己大了12岁的男性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刘莉眼前一亮,陈西也被刘莉的清纯美貌深深吸引,双方往来日渐频繁。

2019年3月

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刘莉的童装店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莉便找到陈西,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陈西也没有多犹豫,直接转给刘莉1万元。

之后的两个月里

刘莉多次向陈西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莉向陈西借款51000元。

随着刘莉与陈西间关系的日益升温,刘莉看丈夫越来越不顺眼,6月中旬,他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接下来日子里,刘莉同陈西相聊甚欢,感情也更近一步。

7月中旬

陈西通过微信转账再次给刘莉四次共计44500元,均被刘莉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陈西的大方让刘莉倍感欣喜,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

原来,刘莉一直以经营童装店为生,因受到网络经济影响,近年来生意愈加不好,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陈西的借款还上了,但自己欠陈西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陈西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经多次商议

刘莉与陈西于7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西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莉共计34500元。七夕节这天,陈西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莉。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准予

陈西表示

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莉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

刘莉则表示

陈西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西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自己也和陈西结婚了,只是感情确实不合才不得不离婚,陈西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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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陈西婚前、婚后给付刘莉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一,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刘莉和陈西在结婚登记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刘莉在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陈西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并提出离婚。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莉陈述“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表示可以看出,刘莉并没有与陈西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

庭审中,陈西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刘莉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查明的事实看,陈西给付刘莉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西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西、刘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西将欠条返还刘莉。陈西以结婚为目的与刘莉进行交往,基于对刘莉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莉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莉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西登记结婚,是因为陈西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西免除刘莉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西要求刘莉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陈西婚前向刘莉转账的44500元属于陈西婚前个人财产,且刘莉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莉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莉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莉用陈西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西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西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莉与陈西离婚,刘莉返还陈西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莉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刘莉在婚前向陈西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朱梓

核发:熊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