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哪些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解读。

《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根据参保单位类型不同,享受的减免政策和期限也不同。

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同时,《通知》指出,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此外,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

《通知》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