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琦)《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近年来,非法采运河砂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为此,江门市各级水利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该类行为。

2019年7月15日晚22时许,新会区水利局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人称,在沙堆镇中兴围堤段对开水域附近有船只正在开工作业。接报后,该局立即组织属地渔政、沙堆镇派出所、农综中心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23时许,联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船号为“粤珠海浚0316”绞吸式挖泥船正在河道内进行采砂作业,并将河床内的泥砂抽吸到船号为“粤韶关货0983”的运输船上。

经现场调查,上述采砂作业船和运输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合法采砂许可证明和河道运输河砂证明,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运河砂。此外,新会区水利局先后对“粤珠海浚0316”绞吸式挖泥船船主梁某结、“粤韶关货0983”运输船船主刘某以及该非法采砂活动组织者李某等人进行询问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事发当晚在西江虎跳门水道沙堆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新会区水利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采砂和非法运砂作业工具;并于7月25日对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查处。

经分析研判,该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新会区水利局依法对本案组织人李某的非法采砂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运砂船船主刘某的非法运输河砂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刘某将船上河砂卸到指定水域。

据江门市水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执法人员立案的依据是《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李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河砂;刘某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河道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这两种行为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并考虑到本案中违法采砂量较小(137.8立方米),参考《江门市新会区行政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采砂量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罚款50万—70万元”的相关规定,且经调查核实,李某近两年来无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的记录,认罪态度较好,故新会区水利局对李某作出处以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运输船船主刘某未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较轻,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故新会区水利局对其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