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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在高速公路网不断扩大、收费方式不断创新的背景下,仍有个别不法分子企图通过倒换通行介质(CPC卡)偷逃通行费,非但占不到“便宜”,还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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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22年5月,张某某组织王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李某、尚某某、郝某某、谢某、杨某、魏某某、秦某、封某、张某、渠某、杨某某、杜某、蒋某等22人,通过套取高速CPC卡、互换高速CPC卡、给货车悬挂假车牌等方式,组织货车司机累计偷逃高速过路费1035246.36元,从中非法获取货车司机“送车费”8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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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邱某某、原审被告人赵某、李某某、尚某某、李某、郝某某、谢某、谢某、杨某某、魏某某、秦某某、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渠某某、杨某、杜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互换高速CPC卡减少实际计费里程的欺骗手段,逃缴高速路通行费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上诉人王某受上诉人张某某雇佣,帮助上诉人张某某完成诈骗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赔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高速公路分公司过路费99059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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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随着高速公路网不断扩大和ETC的普及,一些不法个人动起了歪心思,试图通过系统漏洞逃缴通行费,于是“跑长买短”“大车小标”“暴力冲卡”等非法偷逃通行费手段层出不穷,逃费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收费工作正常秩序,给国家带来了经济损失。当前全国高速公路“一张网”运营,智慧高速公路技术全面推广应用,各类逃费行为无所遁形。本案被告人通过倒换通行卡等手段偷逃高速通行费,自认为隐秘,实则掩耳盗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政策法规,合法按章使用通行卡,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对高速通行费动歪脑筋,通过不法手段“节省”路费,最终难逃“路”网恢恢。

【相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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