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公众号大众网青岛报道:近日,HOPE YOGA厚朴瑜伽(青岛万象城店)突然关店,疑似跑路。

据公众号大众网青岛报道:近日,HOPE YOGA厚朴瑜伽(青岛万象城店)突然关店,疑似跑路。原文如下:

大众网快快帮第636期:

知名瑜伽馆“爆雷”跑路!数万元课时费找谁要?百名会员盼退款

近日,有市民反映:

HOPE YOGA厚朴瑜伽(青岛万象城店)

突然关店,

学员中有的课程还剩一大半没上完,

有的卡内还剩余上万元私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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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记者来到HOPE YOGA厚朴瑜伽(青岛万象城店),发现店面的门牌已被拆除,大门紧闭。

店内空无一人,只留一扇小门供学员取走个人用品。记者根据店铺门前的公示,拨打了店铺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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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韩女士说:“我在厚朴瑜伽(青岛万象城店)办过年卡,也买了私教课,前段时间我听到风声就把年卡退了,他们(瑜伽店)还扣了我30%的押金,我之前还买了100节私教课,一共花了30000元,我现在还有40节课没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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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又拨打了青岛万象城店的客服电话。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现在得到的通知,就是联系公示上面的店铺负责人电话。”当记者告知工作人员已拨打过电话后,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登记记录一下,看看后续能不能联系上店铺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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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自2023年7月起,厚朴瑜伽万象城店即拖欠万象城的房租未付;自2023年底,厚朴瑜伽开始拖欠瑜伽教练的工资、社保,至今未付,大量教练已经开始向劳动局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

4月10日,青岛万象城发布关于厚朴瑜伽万象城店的消费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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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万象城发布的消费风险告知书,厚朴瑜伽由青岛梵谷瑜伽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自主运营,与青岛万象城属房屋租赁关系。

而青岛梵谷瑜伽文化咨询有限公司长期拖欠租金,针对预付卡问题,万象城提示消费者及时与店铺协商解决。

此外,2023年年底,同有市民反映称,青岛市一家名为“厚朴·悦·SPA”的美容馆疑似闭店跑路了。

据了解,有市民在厚朴SPA燕儿岛路店办了张美容卡,加上充值的四五千块钱以及各类次卡,总价值已经有一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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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有市民联系厚朴 瑜伽店万象城门店之后才发现,门店之间会员卡还不能通用;此外,工作人员对燕儿岛路的厚朴瑜伽店表示并不知情。这也就是说,在燕儿岛路店充值的金额,等于打了水漂

截止发稿前,小编搜索发现,“厚朴·悦·SPA”在某平台已经显示仅有万象城一家门店。目前显示营业,但没有了该店铺的服务项目团购、预约等链接。

根据上述情况,记者咨询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一种是可以通过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找到商家调解纠纷,如果找不到商家可以采取第二种,也就是通过诉讼来维权。”孙律师告诉记者:“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当事人可以去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一下它的权利承接是个人、单位还是法人,并向权利承接人主张权利。”

预付式消费模式,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根据商家提供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然后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相较于传统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能够提高交易效率,满足消费者的价格优惠需求,但其也存在明显弊端。其一,消费者履行义务的前置性限制了消费者选择自由。其二,商家履行合同义务的滞后性弱化了商家诚信履约的利益约束机制。其三,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上述特点也决定了商家诚实守信是保障预付式消费模式得以存续的关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监管存在漏洞,有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的失信事件时有发生。更为恶劣的是,有些机构在“跑路”前大量向消费者低价出售“会员卡”、“贵宾卡”或“打折卡”,收取高额预付费,并将其转移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成为一些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套路,“卡还在,店没了”的情况让不少消费者头痛不已。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堵塞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制度漏洞、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应当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切实提高相关立法的针对性与全面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针对预付式消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一些地方政府都曾发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预付卡发放企业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些立法存在如下不足:一是不同部门出台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立法位阶低,而且零碎分散;二是预付式消费模式涉及行业广,现有的部门规章调整范围有限;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卡企业的制裁震慑力度存在不足。鉴于此,应适时通过专项立法,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明确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商家的市场准入门槛、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付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银行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内容,从而将预付式消费模式纳入有法可依的良法善治轨道。

明确预付式消费模式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注册制。鉴于消费者承担了商家违约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预付式消费模式仅应适用于守信企业而非失信企业。为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应对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商家的法定门槛予以明确规定,如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额、开业最低期限、企业营业额、消费纠纷投诉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预付卡发行限额。对申请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企业实行注册制管理,严格落实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明确预付卡内资金余额的归属。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具有高度流动性,素有“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因此,一旦消费者支付了预付款项,就意味着发卡企业取得了预付金额的所有权,而消费者只享有债权。这不仅导致发卡企业能以产权人名义挪用和侵占预付资金,而且在发卡企业破产时,预付金额就成了破产财产,消费者不能行使所有者的取回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清算分配。为预防发卡商家携款潜逃,应当规定商家将预收资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独立账户进行托管。托管账户中的预付款以消费者名义开立账户。消费者每消费一笔,商家就即时扣划一笔与之对应的消费金额,未消费的余额还在消费者控制之下。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无权擅自从预付卡中套取资金。如此一来,即使发卡商家破产,预付资金也不属企业对外偿债的破产财产范围,消费者对预付资金享有取回权,有权在商家破产清算前足额取回。

建立协同共治的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为消除多龙治水、多头监管的现象,应当建立以市场监管部门为龙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监察委、财政部、商务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协同监管合作机制,并推进监管的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建立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或预付卡企业经营公示监督网,将发卡企业注册信息、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卡规模、法定代表人信息、第三方托管银行、消费者投诉记录等所有信息在网络上公布。鉴于企业的经营场所变更和维修、租期届满、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和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上网,激活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诉权。监管者也应依职权及时公布对商家的重大监管措施和处罚决定。基于靶向精准监管的理念,建议监管者重点聚焦消费者投诉多、诚信记录有瑕疵、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对外债台高筑、正申请办理停业歇业和清算程序的企业;对恶意透支预收金、挪用大额预付款、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经常歇业的企业,要及时暂停其收取预付款的主体资格,除非其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当的保证金并缴入监管部门指定的托管银行账户。

规范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预付式消费以格式合同的签订为前提,应对这一环节进行有效规范。首先,商家对消费者负有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商家未履行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其次,立法要明令禁止格式合同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效条款。常见的无效条款包括商家独享最终解释权、预付卡不退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商家所有、过期后不延期、记名预付卡毁损和灭失后不补办等。最后,树立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律解释原则,同时,赋予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的合理审阅期限,并授权消费者对其质疑的格式条款持保留意见,切实扭转消费者对霸王条款只能接受或不接受的被动局面。此外,为杜绝商家钓鱼营销、尊重消费者理性判断,可以规定一定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冷静期,允许消费者在缔约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解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规范预付式消费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面临怎样的问题?《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有何影响?

Q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面临怎样的问题?

A: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

在现实中,消费者承担的付款义务具有一次性和先履行性,而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持续性和滞后性,这就导致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状况,具有较高不确定性或风险。在屡见不鲜的相关纠纷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等因素,往往面临着维权难的窘境。

Q

《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A:《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此外,《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Q

违反预付式消费相关规定了,如何处理?

A:《条例》明确,针对违反预付式消费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Q

《条例》的出台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有何影响?

A:《条例》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经营者的义务,并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依据。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将进一步倒逼行业自律,更好地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实现长远发展。

来源:大众网青岛、凤凰网青岛、住在市南、经济日报记者佘颖、中国经济网记者邓浩、人民日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