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微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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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7日,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庆市龙华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在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和“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验,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

1、被抽检“92#车用乙醇汽油”的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 (VIB) 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编号为FRFIY6KM1086 218R2的检测报告;

2、被抽检“0#车用柴油”的运动黏度(20C)和密度(20C)项目不符合 GB 19147-2016 (VI) 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编号为FRFIY6KM1086228R2的检测报告。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被抽检样品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抽检的“0#车用柴油”提出复检后,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化工研究中心石化产品检验中心检测,运动黏度(20℃)和密度(20℃)检测结果分别为2.704和0.8093,不符合GB 19147- 2016(Ⅵ)标准要求。经查,

1、大庆市龙华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现场被依法监督抽检的“92#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从黑龙江省龙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270300元的价格购进34吨(换算后的购进价为5.89元/升),至核查时止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被检测油品的抽样基数为22998.14升,以7.41元/升的价格,销售11837.58升、以7.65元/升的价格,销售11160.56升,合计销售金额为7.41×11837.58+7.65×11160.56= 173094.75元,即涉案金额为173094.7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其违法所得为(7.41-5.89)×11837.58+(7.65-5.89)×11160.56= 37635.70元。

2、大庆市龙华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现场被依法监督抽检的“0#车用柴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石油分公司,以180000元的价格购进24吨(换算后的购进价为6.07元/升),至核查时止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被检测油品的抽样基数为16325.64升,其中以6.99元/升的价格,销售15357.22升、以7.35元/升的价格,销售968.42升,合计货值金额为114464.8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即涉案金案为15357.22×6.99+7.35×968.42=114464.84元。其违法所得为(6.99-6.07)×15357.22+(7.35-6.07)×968.42 = 15368.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庆市龙华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彦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涉案汽油、柴油商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单复印件1份,涉案汽油、柴油检测报告各1份,涉案柴油复检检测报告1份,证明涉案汽油不合格证明涉案汽油、柴油不合格;

5.涉案汽油、柴油的购货发票、供货企业资质、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购进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涉案汽油、柴油的销售发票及销售台账,证明涉案汽油、柴油的销售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购批次涉案产品来源及质量合格材料的事实,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兼顾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办案机构给予当事人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综上,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九条“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①没收违法所得37635.70元;②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12907.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①没收违法所得15368.21元;②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114464.84元。合并处理:1、没收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违法所得37635.70元、没收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法所得15368.21元,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7635.70+15368.21=53003.91元;2、处不合格92#乙醇汽油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7635.70×3=112907.1元,处不合格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一倍罚款114464.84×1=114464.84元,罚款合计114464.84+112907.1 =227371.94元。罚没款合计53003.91+227371.94=280375.85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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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