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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法官会亲临现场,更没想到几家的矛盾这么快就能化解,感谢法官为案件做出的努力,希望以后能给我们公司多提意见和建议,尽量避免纠纷发生,少给法院添麻烦!”徐州贾汪D公司负责人说到。

经四方公司工地现场确认,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刚立案不久的“连环”案得已圆满化解。

关系繁杂“烧脑”案

这起特别的“损害赔偿纠纷”,竟一下子牵出A、B、C、D四个公司的数个矛盾,外市的A公司于2021年6月至12月将塔吊出租给B公司,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自行取回;B公司将塔吊作为附属投资交给C公司;C公司又将塔吊作为投资交给徐州的D公司,并将塔吊安装在D公司的厂区货场内,同时约定D公司对塔吊有处置权。租赁期限届满后,A公司因故未取回塔吊,2023年10月,A公司直接向D公司要求返还涉案塔吊,在协商未果后,A公司诉至法院,基于物权要求D公司返还塔吊并参照租金赔偿两年来占有期间的损失。D公司对A公司对塔吊的权属真实性产生疑义,并以与C公司合同相对性合法占有塔吊为由抗辩,拒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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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思缜密确权属

谁是吊塔的“主人”?A公司向法庭举证了从E公司购买二手塔吊的买卖合同和付款证明,证实购买型号为“75*75吨”塔吊一台,但又与其诉状中陈述的型号为“90*90吨”明显不符,为进一步证明塔吊权属,A公司又向法庭举证由其委托F公司将型号“75*75吨”改为“90*90吨”的委托说明及付款证明。因牵扯公司太多,为进一步核实涉案塔吊的权属,法官通知A、B、C、D四家公司派员共同至工地现场指认,最终确认涉案塔吊的所有权确为A公司。

释法析理解“心结”

经数次沟通,A公司表示自己自2022年初至2023年10月近两年逾期取回塔吊存在过错,本未打算向D公司主张损失,因协商返还未果后负气主张损失。D公司表示自己与A公司就返还事宜沟通欠妥才引发诉讼。如何快速化解矛盾,避免原告A公司的损失扩大?庭后数次的背告背电话调解,双方最终初步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于4月9日取回涉案塔吊,D公司予以协助,诉讼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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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中的加速度

承办法官在与A公司沟通时了解到,A公司考虑到拆除和运输费用,准备就地将涉案塔吊变现处理,但苦于人生地不熟,一时不好找到买家。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启动“买一赠一”司法服务,动员全庭小伙伴帮助联系出售二手塔吊事宜,众人拾柴火焰高,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小伙伴们的共同努力下,仅3天就将涉案塔吊联系卖出。

来源: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