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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电信诈骗的劳动争议案件。年轻的财务人员小朱因轻信一通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不幸成为骗子的目标,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摊上了“官司”。该案不仅揭示了电信诈骗的新手段,也为广大财务人员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小朱是江津某食品公司的一名新任财务人员,身兼财务与出纳的双重职责。入职时,食品公司就将各账户、密码都交接给了她。

2023年2月某日上午,刚工作1个月小朱突然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账户年检为由,要求她添加工作QQ以接收所需资料。小朱按照对方指示操作,随后被拉入一个名为“食品公司”的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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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内,小朱看到两名备注为公司股东的成员在交谈工作事宜,一切看起来似乎合乎常理。一名“股东”要求她查看公司银行账户是否正常、查看银行账户的余额,随后以有笔客户款需要支付为由要求小朱加急转账,小朱没有多想,通过公司网银将14.3万元资金转至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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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记录)

然而,刚转账不久,小朱就接到了公司股东杨某的电话,质问她为何突然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给陌生人。小朱表示是股东让自己转的,准备去QQ群里询问时才发现自己已被踢出群聊且被拉黑,小朱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她立即报警并联系公司相关人员。随后,该案被江津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食品公司认为,小朱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朱赔偿食品公司14.3万元。

法院

审理认为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方面,小朱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轻易转账,其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

另一方面,食品公司未对小朱进行岗前培训,小朱既要从事会计事务,又承担出纳职责,食品公司岗位职责设置显然不规范。食品公司将公司的银行账户密码、U盾密码等全部交由小朱一人掌握,增加了财务隐患,故食品公司亦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风险分担能力等因素后,法院判决小朱赔偿食品公司部分损失共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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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者被电信诈骗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及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广大财务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面对电信诈骗,我们需要做到“三不一要”,即“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若怀疑遭遇电信诈骗,“一定要”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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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书勉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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