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或者说是拒绝缴纳社保,在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员工事后投诉公司补缴社保,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滞纳金损失,公司要求员工赔偿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01、欠缴社保滞纳金如何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超过三十日就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就会产生滞纳金。

每天的滞纳金是欠缴总额的万分之五,欠缴的时间越久,欠缴的金额会越来越高,几年后可能每月加收的滞纳金会超过应交社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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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观点一:无论何种原因均由企业承担滞纳金

【案例】(2023)鲁02民再345号

曲某2012年9月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导购员岗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承诺因不购买社保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

2020年7月,曲某向社保中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在收到社保中心发送的社保补缴手续后,公司为曲某补缴社保,公司承担额为68,114.79元,曲某承担额为24,668.40元,滞纳金59,424.68元

2021年9月,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由曲某承担社保滞纳金,以及退还社保补贴。仲裁委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曲某无需向公司支付滞纳金。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

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以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公司主张由曲某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损失59,424.68元及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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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观点二:员工自身存在过错,应分摊滞纳金

【案例】(2020)鲁02民终1791号

徐某2014年5月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入职时徐某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2019年4月,徐某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未缴社保,监察大队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公司为徐某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25725.43元。之后公司将许某告上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公司的社保滞纳金损失。

法院认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徐某提出申请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徐某为了获取更多劳动报酬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补缴,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了公司滞纳金损失。公司未给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过错,对所产生的滞纳金,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支付给公司社保滞纳金损失1286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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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约定无效,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前,公司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员工事后以未缴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有不同的裁判标准,大部分地区仲裁和法院不予支持。

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后,无论双方是否有约定,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都会支持,但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返还已经给付的社保补贴,但前提是公司能够证明确实支付了社保补贴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