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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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部分犯罪单罚制,比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实质上也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单位处以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无论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均涉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实践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往往争议不大,主要指向直接参与实施者。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存在分歧。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拆分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两个单元。主管人员指的是在单位活动中具有组织、指挥、管理和监督等职权的人员。直接负责指的是对具体的活动具有组织、指挥、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人员。对单位活动享有管理职权+对具体活动直接负责=直接负责主管。

进一步讲,认定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具备身份特征和行为特征两个要素

构成单位犯罪往往是自上而下形成的意志,组织者是往往是相关的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而组织、指挥或者授意单位人员开展犯罪活动。这是一种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些员工自行决定实施了犯罪活动,收益归单位的。

第一种情况严格区分参与组织、指挥或者授意的人员范围。并非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全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比如,两名股东各自负责部分业务。其中一名股东负责的业务被认定犯罪,且定性为单位犯罪。在此种情况下,未参与的股东是否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况中员工构成犯罪,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实务中,起诉书和裁判文书按照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顺序排列。实质上,此顺序排列带来的是靠前的被告人的刑罚往往较高,虽然差别不大。

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人员负有责任,应否与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同罪?因为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人员可能只是过失(疏忽大意),若与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同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比如在故意犯罪中,毕竟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只是疏忽管理(不一定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不应当仅审查其身份行为,更多地应当是行为要素的审查。而且应当针对直接主管责任的审查,需要区分不同的参与程度或者时间。比如,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事前部署、事中默许还是事后知情等均应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