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或者意见通过列举方式规定的推定“明知”是否属于不可反驳的推定?
从推定的角度来讲,推定有两类,即不可反驳和可反驳两种类型。可反驳的推定实质上是证明责任承担的问题。通常而言,如果自己的行为符合列举规定的内容,但能够证明例外情形或者反证的,则列举推定不成立。 比如,“携款逃逸”被列举在“非法占有目的”之列。但是,如有例外情形或者正当理由、辩解的,则列举推定不成立。 有了对可反驳推定的这个认识,以及其属性,辩护时就可以有了方向和目标,就有了可作为的空间。 对于不可反驳的推定,是不能推翻的。比如“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只要证明幼女未满十四周岁,无可辩驳,与男方是否知情无关。
从推定的角度来讲,推定有两类,即不可反驳和可反驳两种类型。可反驳的推定实质上是证明责任承担的问题。通常而言,如果自己的行为符合列举规定的内容,但能够证明例外情形或者反证的,则列举推定不成立。 比如,“携款逃逸”被列举在“非法占有目的”之列。但是,如有例外情形或者正当理由、辩解的,则列举推定不成立。 有了对可反驳推定的这个认识,以及其属性,辩护时就可以有了方向和目标,就有了可作为的空间。 对于不可反驳的推定,是不能推翻的。比如“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只要证明幼女未满十四周岁,无可辩驳,与男方是否知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