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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如何认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数额达到15000元至5万元以上、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15万元至2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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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