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徒手攻击网约车司机,反被打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司机有期徒刑,法院认为,梁某徒手先动手殴打吴某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而是不理智的冲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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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晚,老吴将车停在南宁某小区路边等待接单时,喝多了的梁某上前要求搭乘,因为老吴没在平台上接到梁某的单子,就拒绝了让他上车。谁知这个拒绝的举动,就惹怒了梁某。
接着,梁某就扇了车内的老吴一巴掌,并抢走了他的眼镜。老吴随即抄起方向盘锁下了车。后来据老吴所说,他又被梁某打了好几拳,也踢了好几脚,这个过程持续了十几秒。

对此,老吴也没再忍让,他遂持方向盘朝梁某的头部砸去。情急之下,吴某用方向盘锁连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造成梁某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事发后,吴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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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梁某先挑起事端,并动手殴打吴某,存在过错,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其实,站在网约车司机的角度来讲,并不情愿搭乘喝酒的人,一旦在车上醉酒昏睡,或者是吐在了车上,都意味着今天就不能再出车了。

但是站在乘客的角度来讲,这就是挑客拒载行为,但问题是网约车和出租车还有一些不同,网约车必须是提前接到单子,而不是招手即停,区别与出租车。

当司机吴某和梁某发生了冲突,过程中梁某先动了手,用拳头殴打和踢踹吴某,实际上来讲,无论这个殴打行为是不是轻微的,都是一种不法侵害,只不过属于轻微的不法侵害而已,又不是说双方在打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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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一种轻微的不法侵害发生时,对此是否可以正当防卫?

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当不法侵害发生后,尤其是乘客梁某先行动手,而且手段过激,或者是司机努力避免不法侵害,仍然被殴打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就可以正当防卫,而不是说对方扇几巴掌、踹几脚,对方就可以持凶器将对方打成重伤或者死亡了。

尤其是《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到,防卫过当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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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两级法院并没有认定吴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而是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院的意见为梁某是想搭乘网约车的乘客,并非寻衅滋事的不法侵害者。梁某徒手先动手殴打吴某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而是不理智的冲动行为。

那么吴某在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及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条件下,即持汽车方向盘锁和梁某互殴,击打致梁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犯罪。

当否定了梁某殴打吴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那么就根本否认了吴某还击的正当性,因此这样就无法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了。

但事实上,乘坐网约车必须要提前预约,而不是当场招手,那么即便认定梁某此时属于乘客,那么被拒绝后,其是否还是乘客身份?
目前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司机吴某对此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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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对此做了分析:司机在梁某挑衅并离开后,从车上下来,专门带上了方向盘锁,这时性质开始向互殴转变。随后又连续击打其头部要害,导致其重伤。

司法鉴定中的重伤,是非常严重的伤害了。要知道唐山打人案如此残暴的场面,最终也不过是轻伤。因此,两年多的刑期,确实是减轻处罚了的。

但问题在于法院的释理部分,出现了严重的性质判断错误。喝了酒胆子大,徒手打人就是不理智的冲动,而不是不法侵害?这种认识会让防卫人非常困惑,没有办法进行判断了。到底他打我只是一时冲动还是不法侵害?是不是要找个法医在旁边实时鉴定,达到不法侵害了我再还手?

其实,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建立,目的就在于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及时自救,少受或者不受伤害。加害人受伤重于防卫人,是非常正常合理合法的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官更不能以上帝视角来评判案件,而应当以普通人的视角去进行释理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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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认为虽然此案我认为最终的判罚正确,但两级法院的释理上都出现了问题,不利于普通人正确理解正当防卫,正确地在实际生活中应用正当防卫。

否则唐山打人哥就要笑了:劳资也是不理智的冲动行为,全程徒手哦,就是有个妹子拒绝和我说话,所以冲动了一下,过了几天清醒过来,结果已经在拘留所里。我冤啊!

也有网友说,醉汉打人,如果不还手的话真的可能被打死,因为醉汉打人没有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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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说:这样判定是否会助长坏人的嚣张气焰?

有网友说:正当防卫的认定太难了

在保护最先侵害人利益的同时,更应保护最先受害人的利益。否则,会鼓励侵害人先行动手而限制受害人自卫,正气难彰。

具体到本案而言,吴某反击致梁某重伤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梁某主动用拳脚攻击网约车司机吴某,虽未手执凶器,但成年男子的拳脚之力也足以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已经对吴某的人身构成了现实危险。

在此种情况下,吴某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只是此时,梁某的行为还未对其人身构成重大危胁,而吴某却手执汽车方向盘连续击打梁某头部,造成其重伤二级,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

抛开法律不谈,作为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正常人,别人无缘无故殴打我,我能不还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