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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港市法院5月26日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隐瞒疫区旅居史并拒绝执行相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600余人被隔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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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黄某某自驾从武汉回龙港市银苑大厦家中后,在明知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相关防控措施的情况下,隐瞒有武汉旅居史的事实,故意拒绝工作人员防控排查,之后多次出入医院、银行、商业街等公共场所,并于同年2月16日被确诊,造成500多名住户、20多名医护人员及100多名密接者被隔离
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控机构依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院认为,黄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控机构依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疫情有严重传播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