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切实强化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保护。近日,该院依法立案审查了一起陈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发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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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份左右开始,陈某某、谭某某、叶某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证照的情况下,雇请多名技术工人在阳春市松柏镇一山岭内利用原地浸析采矿法非法开采稀土矿。陈某某、谭某某以提供山岭方式入股,叶某某以提供资金雇请技术工人、购买原材料等方式入股。叶某某将非法开采的稀土矿(湿重)以每吨3万元的价格回收运往江西省进行加工。陈某某、谭某某、叶某某约定售卖非法开采的稀土矿所得利润的分成比例,陈某某与谭某某共占所得利润的25%,叶某某占所得利润的75%。张某在明知陈某某等人未有取得任何开采稀土矿证照的情况下,仍与陈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购买作案车辆、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谭某某等人用作售卖稀土矿的资金账户,为陈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提供便利,陈某某、谭某某则承诺将售卖非法开采的稀土矿所得利润的5%分给张某。截至2019年9月,陈某某等人偷采稀土不少于34吨(湿重),计算得稀土氧化物不少于16.67吨,稀土氧化物资源价值不少于475.03万元。

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林地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严重毁坏,损害了森林永续利用性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陈某某等人应当共同承担使涉案山体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而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的事务性费用。

2020年2月28日受理线索后,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检察,于3月3日立案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3月5日发出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后,若无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