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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加深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其原因之一是诉讼成本负担不合理,“两高一低”态势十分明显,即维权方花费成本高、国家花费高,败诉成本低。

维权方花费成本高。单就经济损失来说,维权方一般需要花费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工伤案件为例,一般至少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索赔四个阶段。即使每个阶段只走一个程序,律师费每个程序只算1000元,也要4000元;按每个程序三个工作日,每天200元工资计算,误工费损失将达到2400元;按每天生活费100元计算,生活费用共计1200元;平均每个程序交通费按100元计算,需400元。上述合计达到8000元,而受害人经过四个程序能顺利拿到赔偿款的并不多见。四个阶段中,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索赔,都可能经过有关部门诉前处理、一审、二审。劳动能力可能重新鉴定,受害人的实际维权成本可能更多。

国家花费高。以一个乡镇法庭5个工作人员,每年审案500件为例。假设按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约10万元的标准计算,仅工资一项就需支出约50万元,每案约1000元。工伤索赔案经四个阶段,可达10个案件,国家共需花费公务员工资约1万元,而许多地方仅判决败诉方缴纳费用约140元(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诉讼案每件收费10元或5元,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每件每审收费50元),余下部分全部由国家负担。

败诉成本低,尤其表现在民事诉讼及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行政诉讼中。如上所述,一起劳动争议走完全部程序,维权方花费的成本和国家花费的工作人员工资总额,远远超出败诉方成本。

“两高一低”可能助长诉讼案件非正常增长,更可能助长恶意欠薪等不诚信行为。当事人明知自己会败诉,也可能对起诉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奉陪到底”,使原本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涌入法院,诉讼案件非正常增长。不遏制这种非正常增长趋势,就很难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因此,建议依法提高败诉成本,适当缓解诉讼成本 “两高一低”的不合理态势,以此倒逼可能的败诉方理性决策,在诉讼之前尽早主动承担责任,在更加高效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遏制诉讼案件非正常增长,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首先,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方必要的维权成本。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维权方必要的维权成本可依法纳入民事赔偿范畴。其次,由败诉方弥补国家花费。国家资源理应为全体公民服务,为极个别不讲诚信的人花费过多资源,对其他公民显失公平。提高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由败诉方弥补国家花费,具有合理性。(作者单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黄志敏)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