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7日,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冯济海(微博用户名“我是你沟哥儿”)发表不当言论侮辱中国历史。

随后网友扒出,该教师多次在微博发表侮辱辽宁男篮、用“918事变”侮辱同胞的不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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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8日,南京财经大学微博发表情况通报,经查冯济海微博发布错误言论属实,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师德失范行为。学校经研究决定责令冯济海作出深刻检讨,并就其错误言论在新浪微博平台公开道歉。给予冯济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教师岗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

不少网友对南京财经大学这个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为人师者,发表如此言论竟不开除公职、不开除党籍、也无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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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同胞、侮辱中国的情形层出不穷,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民族尊严不容践踏。此类行为具体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呢?

轻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不当言论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不当言论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发表不当言论者侵害他人人格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冯济海在网络发表“我辽忽悠和诈骗技术全国领跑”等类似发言,足以使人们对辽宁地域同胞的信誉产生怀疑,致使辽宁同胞的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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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责令冯济海就其错误言论在新浪微博平台公开道歉,即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

还可能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罚款

还可能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罚款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次事件中,冯济海在微博多次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辽宁同胞、侮辱中国历史,情节恶劣,激起了众多网民的愤怒,郭艾伦发文在微博广泛转载,冯济海遭到众多网民声讨,要求对其严惩,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极有可能被警方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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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刑法》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达到触犯侮辱罪的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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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冯济海在微博发表的不当言论有损辽宁同胞名誉,侵犯辽宁人民的人格尊严,涉及侮辱罪。冯济海发表不当言论侮辱中国历史严重损害社会秩序,触犯国家利益,涉及寻衅滋事罪。若冯济海行为同时构成两种罪,那么有可能被判处其中一种重罪

观之以往,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人均被绳之以法,根据社会影响程度、性质的恶劣程度不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1日,肖某某为博人眼球、引起他人关注,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侮辱国家的不当言论后引发诸多网友关注、议论、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以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对国家侮辱性的言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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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1日,镇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网民邵某某因对镇江关停游乐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心生不满,遂在朋友圈发布涉及南京人民和南京大屠杀的不当言论。邵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1年8月10日,江西丰城市一名教师张某良在某平台以“无线观察”的用户名发布涉疫情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市公安局对张某良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且该教师在发布不当言论后,主动删除了网帖,并在原账号向广大网民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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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谨记,社会秩序、国家利益不容随意破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言行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编辑: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