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椒点视频) 将视频曝光的网友表示,视频中说的这个男人,是在当地镇政府上班的一个公职人员,其出轨的对象是一个老师的女儿,已婚人士。 两人不仅出轨了,还被男方掌握到了出轨的证据,而且是捉奸在床,拍到两人赤 裸的照片! 该网友没有透露,现场是怎样的战况,之后三人又经历了什么场景,但有意见猜测说,可能动了手,这种情况男方怎么可能忍得住。 还有人猜测,双方协商赔偿,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才发生后面的事情,即男方将两人在床上的照片打印出来,贴在一个车上,到处宣传。 从打印的照片可以看到,两人都是一丝不挂,神情特别的慌张,或许已经预见了后续的发展。 目前,公职人员所在单位表示,领导已经知道这事了,正在处理中,但是现在不方便透露更多的事宜。 1、这个公职人员不仅自己丢人,还丢了单位的脸,必须要进行严惩才行,但要怎么处罚呢? 首先,《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他具有党员身份,党组织将会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有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不管该公职人员是否已婚,他和一个已经嫁为人妇的女子勾搭成 奸,保持不正当关系,都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有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2、男子把公职人员和妻子的照片打印出来,贴在一个车上,的确很解气,但他这样做违法了!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职人员和男子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虽然是事实,但两人的私密活动,其他人不能刺探、侵扰、泄露、公开。 男子将两人照片打印出来,贴在一个车上,是在公开两人的隐私,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 3、男子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 也就是说,涉事公职人员和男子妻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最后,这件事告诫某些人,做人要堂堂正正,干干净净,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夜路走多了迟早碰到鬼
(来源:椒点视频) 将视频曝光的网友表示,视频中说的这个男人,是在当地镇政府上班的一个公职人员,其出轨的对象是一个老师的女儿,已婚人士。 两人不仅出轨了,还被男方掌握到了出轨的证据,而且是捉奸在床,拍到两人赤 裸的照片! 该网友没有透露,现场是怎样的战况,之后三人又经历了什么场景,但有意见猜测说,可能动了手,这种情况男方怎么可能忍得住。 还有人猜测,双方协商赔偿,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才发生后面的事情,即男方将两人在床上的照片打印出来,贴在一个车上,到处宣传。 从打印的照片可以看到,两人都是一丝不挂,神情特别的慌张,或许已经预见了后续的发展。 目前,公职人员所在单位表示,领导已经知道这事了,正在处理中,但是现在不方便透露更多的事宜。 1、这个公职人员不仅自己丢人,还丢了单位的脸,必须要进行严惩才行,但要怎么处罚呢? 首先,《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他具有党员身份,党组织将会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有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不管该公职人员是否已婚,他和一个已经嫁为人妇的女子勾搭成 奸,保持不正当关系,都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有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2、男子把公职人员和妻子的照片打印出来,贴在一个车上,的确很解气,但他这样做违法了!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职人员和男子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虽然是事实,但两人的私密活动,其他人不能刺探、侵扰、泄露、公开。 男子将两人照片打印出来,贴在一个车上,是在公开两人的隐私,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 3、男子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 也就是说,涉事公职人员和男子妻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最后,这件事告诫某些人,做人要堂堂正正,干干净净,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夜路走多了迟早碰到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