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出殡当天哥哥要求妹妹签下放弃继承的证明:这哥哥简直就是强盗
哥哥的行为构成胁迫,必须撤销。 据上海金山法院4月1日消息:甲与乙是亲兄妹,母亲去世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由妹妹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份额。2023年6月某日,母亲去世。出殡当日,哥哥要求妹妹签下一份《证明》,证明中记载:“由哥哥负责母亲的丧葬事宜,母亲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妹妹负责,与哥哥无关。房屋份额重新分割。母亲生前银行卡由哥哥保管,妹妹不参与。在2023年6月以后,妹妹不得上诉,上诉无效。母亲如有遗嘱,应视为无效。”《证明》签署后,哥哥同意出殡仪式继续进行。 事后,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因担心母亲遗体发臭腐坏且迫于周边亲戚与村民的压力,无奈签署《证明》,现要求撤销该份《证明》。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哥哥的行为构成胁迫,所签署的《证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定:撤销妹妹于2023年6月X日签署的《证明》,由妹妹继承母亲位于X房屋中的份额。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不分先后。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哥哥的行为构成胁迫,必须撤销。 据上海金山法院4月1日消息:甲与乙是亲兄妹,母亲去世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由妹妹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份额。2023年6月某日,母亲去世。出殡当日,哥哥要求妹妹签下一份《证明》,证明中记载:“由哥哥负责母亲的丧葬事宜,母亲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妹妹负责,与哥哥无关。房屋份额重新分割。母亲生前银行卡由哥哥保管,妹妹不参与。在2023年6月以后,妹妹不得上诉,上诉无效。母亲如有遗嘱,应视为无效。”《证明》签署后,哥哥同意出殡仪式继续进行。 事后,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因担心母亲遗体发臭腐坏且迫于周边亲戚与村民的压力,无奈签署《证明》,现要求撤销该份《证明》。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哥哥的行为构成胁迫,所签署的《证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定:撤销妹妹于2023年6月X日签署的《证明》,由妹妹继承母亲位于X房屋中的份额。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不分先后。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