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上午,河源源城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被告人吴某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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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与其丈夫刘某自驾车从河源市源城区返回湖北省广水市老家,返乡期间分别于1月14日、1月20日参加了亲戚的葬礼和婚礼。

同年1月22日,由刘某驾车搭载吴某、刘某的母亲和侄子从湖北省广水市返回,于23日凌晨1时许到达河源市源城区旺福路出租屋的住处。

同年1月26日上午,吴某自觉身体不适,前往源城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吴某有感染新冠病毒的症状,医生给吴某开感冒药后叮嘱吴某居家隔离2周,带口罩、避免与他人密切接触。

医院迅速将吴某属于疫区返粤人员的信息反馈至东埔广场社区,1月26日下午东埔广场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吴某居所,与其签订了《健康告知书》及《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并告知其有关疫情防范及隔离的要求。吴某故意隐瞒了其家人也从湖北回到河源以及其与丈夫在河源经营披萨店的事实。

后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吴某是某披萨店的经营者,要求其停止营业,吴某口头表示同意,但未遵守隔离规定,擅自脱离隔离,并私下经营披萨店直至2月7日凌晨。后其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因吴某不遵守隔离和管控的相关规定,导致累计排查与吴某直接、间接接触对象574人,其中定点医学隔离10人,集中场所隔离87人,居家隔离76人,医学健康告知401人的严重后果,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引起源城区居民一定程度的恐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不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导致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和401人被医学健康告知,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引起居民一定程度的恐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媒体记者】余佩

【通讯员】河法轩

【作者】 余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