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小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经事先预谋,骑电动车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寻找抢劫目标。9月26日凌晨1时许,朱某某在香山西路流花宾馆附近发现独自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遂尾随被害人至旭日隆祥南区某单元门口,趁被害人锁自行车之际,从背后捂住被害人的嘴巴,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未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属钝器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图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文来源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