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冬春攻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南县公安局南洲派出所扎实开展各项行动。近日,南洲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行政处罚两名涉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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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县南洲镇某街道出租房内有容留他人卖淫的嫌疑,民警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核查工作,发现该出租房明面上为他人正常租用居住,实际上是为卖淫女和嫖客提供卖淫嫖娼的场所。

了解详情后,民警随即展开行动,于2023年1月29日抓获容留他人卖淫嫌疑人杨某某(女,48岁,华容县人)。并现场抓获两名卖淫嫖娼人员孙某(男,65岁,南县南洲人)和夏某(女,37,湖北石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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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孙某和夏某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链接

0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02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南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