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春运返乡客流的日益增加,我们发现,常有JC在街头、地铁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其中不少甚至当众要求出示手机进行检查。

那么,不少粉丝咨询小芝,JC有权当众检查市民的手机吗?这种检查行为,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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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手机的行为属于行政检查

小芝认为,当众检查手机的行为属于行政检查的行为。

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均系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行政行为的典型特征,即职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等。

因此,行政行为就受到行政法的严格约束,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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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行为应当就检查内容是否涉及通信内容进行区分

我们要注意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的。这是由《宪法》44条所保护的。

全国人大还曾专门对此进行了释义:“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

由此可见,在对公民通信内容检查时是受法律严格限制的。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我们的手机,现在都是智能机,因此不仅是通信工具,还是照相机、办公工具、游戏机等多种功能。

因此,我们在分析检查行为的合法性时,需要对通信内容检查,和非通信内容检查两种情况进行分别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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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者的检查要求完全不一样

1、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检查通信内容的法定条件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此可见,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刑事犯罪的前提下,才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查,一般的违法嫌疑甚至只是街头盘查,是不能随意检查公民通信内容的。

2、对于手机中的非通信内容。小芝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检查条件依法进行当场检查,其前提条件宽松很多,只要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且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即可,要求大幅降低。

但是在检查时,应当注意必要限度,且需遵循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两人以上执法并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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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小芝也发现,目前法律对于手机非通信内容检查的法定条件规定得还是比较笼统和原则的,也期望随着后续法律的修订,对于这一块的规定能更加详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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