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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具有腐蚀、毒害、爆炸等性质

一旦处置不当

极有可能带来危险

现实生活中

仍有人为了钱财铤而走险

干起了非法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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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漳浦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林某有期徒刑各七个月,缓刑一年,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215.01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成品汽油6685升、加油机1台及作案工具五菱牌面包车1辆。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漳浦法院审结的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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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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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30日间,被告人欧某、林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在漳浦县杜浔镇路打村住宅附近的铁皮房,私设油罐储存成品汽油,并对外销售给经营小卖部生意的黄某等人,且拆卸名下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座椅进行改装,在无危险品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运输成品汽油,两被告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7215.01元。经安全隐患分析,被告人欧某、林某擅自储存、销售成品汽油的地点存在多处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汽油、加油机及面包车等物品。漳浦法院结合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告诫广大群众:切忌因为一时的贪念,铤而走险私自储存、售卖、运输汽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提醒各位消费者,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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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浦融媒、漳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