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

根据《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113号令),经椒江区政府研究决定,允许辖区市民在指定时间段、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1、燃放、销售时间

2023年1月21日(除夕),1月22日(春节),2月5日(元宵节)全天。

2、集中定点燃放、销售区域

海门街道:陶王菜场南面停车场;民辉菜场东边空地;工商银行中山支行门口广场;百果锦悦广场停车场。

白云街道:市民广场喷泉观景台(鸽子亭至月亮桥范围);和合公园(中心大道至开投大厦范围);江滨公园千里海塘纪念碑;中山广场。

葭沚街道:大桥公园广场;台州市体育广场;椒江区体育馆广场;花泾临时房区块。

为方便群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在与燃放点保持安全距离前提下,就近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并在允许燃放时间段内向广大市民销售。

非建成区范围的街道(镇)按照市区会议精神自行出台规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在非规定时间、非指定区域段燃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附点位图(红线范围内)

海门街道

01

陶王菜场南面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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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辉菜场东边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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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工商银行中山支行门口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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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百果锦悦广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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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街道

01

市民广场喷泉观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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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和合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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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江滨公园千里海塘纪念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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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中山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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葭沚街道

01

大桥公园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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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台州市体育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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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椒江区体育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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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花泾临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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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

黄岩区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农历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2月5日(正月十五)全天。

允许燃放地点为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米兰酒店南面广场、滨江公园;西城街道永宁公园、西江公园;北城街道江北公园。建成区之外由属地政府指定区域安全有序燃放。

详情点击下图↓↓↓

路桥

路桥区允许燃放、销售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除夕),1月22日(初一),2月5日(元宵节)全天。

允许燃放区域、及定点销售点位,详情点击→

台州湾新区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113号令)规定,重大民俗活动期间,为浓厚节日氛围,经台州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允许辖区市民在指定时间段、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01

燃放、销售时间

2023年1月21日(除夕)、1月22日(春节)、2月5日(元宵节)全天。

02

集中定点燃放、销售区域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疏港大道以西、开发大道以北至椒江城区)按规定在燃放点集中燃放。

台州湾新区建成区范围

(黄线范围内为城市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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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燃放点位图

1号燃放点:浙江洁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面(原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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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范围内为允许燃放区域)

2号燃放点:香榭水岸小区以北(东海大道南200米)

(红线范围内为允许燃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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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范围内为允许燃放区域)

为方便群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在与燃放点保持安全距离前提下,就近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并在允许燃放时间段内向广大市民销售。

非建成区范围的按照市区会议精神有序燃放。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在非规定时间、非指定区域段燃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台州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2023年1月13日

临海

临海市规定:在限燃区域内,全年只有 8 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

禁燃区域

先给大家看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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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

大致上就是图中绿色区域

具体位置是

东至 东湖路、大桥路

南、西至 灵江

北至 北固山、白云山麓

这一整个区域

全年都是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除了上述区域以外

下面这些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

也是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燃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禁燃区域之外

临海市的其他行政区域范围

均为限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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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

通告规定:

温岭太平街道、城东街道

城西街道、横峰街道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其余规定地点内

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但是

只有这6天才能燃放!

温岭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日期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共计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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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规者

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全文如下

温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横峰街道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风景名胜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三、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非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六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以提前三日),确保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五、凡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六、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局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公民有权对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八、本通告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玉环

2023年春节期间,玉环许可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时间为:

1月15日0时—2月5日24时(农历十二月廿四至次年正月十五),2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0时起玉环全市进入禁放期。

2023年1月3日起,玉环市供销联社按照“先农村,后城镇”和首次送货不得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上标注的数量要求,将完成各销售点的配送工作。

2023年2月6日-2月16日,玉环市供销联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回收到专用仓库入库储存,并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2023年2月17日,玉环市结束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供应与安全燃放管理工作,全面进入常态化管理。

来源:椒江发布 黄岩发布 路桥发布 临海发布 温岭公安 玉环发布 台州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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