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扶风

黎智英的违反国安案,是大案要案,根据《港区国安法》的规定可送内地审理。不管黎智英有没有聘请“洋律师”介入此案,不管律政司和法院为此打多少官司,不管终审法院的最终判决导致了特区政府向人大释法,不管高等法院是否押后黎案开审,也不管释法结果如何,这宗案件无论当初和现在都可送往内地审理,关键是香港国安委想不想执行《港区国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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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人大释法了,其主旨是重申了香港国安委和《港区国安法》凌驾性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对特区政府、司法机构如何全面、准确实施《港区国安法》提出指导。明白这个主旨和指导要求、贯彻这个主旨和指导要求,香港国安委将黎智英案送往内地审理,对全面、准确实施《港区国安法》有“补牢”作用,也即若把黎智英案放在香港审理,对全面、准确实施《港区国安法》和通过重大案件审判发展相关法理会造成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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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但在“一国两制”下,在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下,《港区国安法》在港落地和落实都要“通过”香港的司法和法律,这就难免会出现阻障和有意无意的扭曲。香港的司法人员对国家法律特别是《港区国安法》完全陌生,以他们所受的英式训练的“法律思维”,能否审理好这桩国安大案是很成问题的。既然香港的司法人员对审理此案有“先天”的专业上和知识上的不足甚至缺陷,那就不能排除有“曲法枉法”的可能,而这种曲法枉法的情况一旦发生,以普通法“案例大晒”的做法,就会对《港区国安法》的落实造成长久的伤害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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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规定,国安案件要由特首委任的“国安法官”审理,这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然而,中央没有对“国安法官”提出学习国安法及考核上岗的要求,在这个漏洞没有补好之前,黎智英案送往内地审理,难道不是必须的吗?
本文原载于东方日报,原标题《再谈黎智英案送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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