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市民王先生饲养了一只法国斗牛犬。一日,王先生的父亲在小区出口处紧邻行车道的人行通道上遛狗,在行至出口处的闸杆时,宠物犬进入行车道,恰有张女士驾车驶出,将犬轧伤致死。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王先生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期审结了该起犬主人因宠物犬被车撞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

据了解,王先生提交的购犬合同载明,该犬为法国斗牛犬,购犬价款为20000元,另外还提交了该犬的身份登记卡,证明犬的等级、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犬主起诉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购犬款20000元、饲养支出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张女士辩称,事故发生时车速不快,且宠物犬当时未拴绳,她没注意才撞到,因此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宠物犬是突然出现在行车路线,且处在驾驶员视野盲区。另该狗未办理登记,且未拴狗绳,犬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未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养犬登记,事发地点为小区出口,车流量较大,在携犬出户时亦未对犬束链牵领,王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张女士在小区出入口等道路情况复杂的路段应比正常行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合理避让出现的车辆、行人以及宠物等。张女士未安全、审慎驾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王先生主张20000元购犬款,并提供了购犬合同,数额合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予以赔偿。

法院表示,王先生主张的饲养支出损失数额过高,法院根据犬只大小、养犬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王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是否具有人格利益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当事人陈述、饲养时间,亲密程度等综合确定。该案中,根据已有证据难以认定该宠物犬具有人格利益,宠物犬虽具有类似于家人的陪伴功能,但仍属于财产,故对王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王先生财产损失共计八千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