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强奸案。男子刘某在外务工回老家后,其好友陈某、张某,为了给刘某接风洗尘,相约一起到餐馆吃饭喝酒。

酒足饭饱后,3人又相约到酒吧继续喝酒。期间,已经在其他地方喝过酒的女子小陈,也受邀一起去前往。

小陈一来到酒吧后,就一直坐在刘某旁边与其一起喝酒、玩游戏。期间,在大家的起哄下,刘某与小陈有包括喝“交杯酒”在内的亲密举动。

由于小陈来酒吧前已经大量饮酒,因此才喝了几轮,其就倒在沙发上昏睡。刘某见状,便以送小陈回家为由,将其带离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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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酒吧后,刘某将小陈带到酒店开房,并在酒店房间内,趁小陈醉酒无意识时,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刘某又发短信邀请陈某、张某,也来酒店房间与小陈某发生关系。期间,陈某还用手机录了视频。

小陈醒来发现被性侵后,响了一下报警电话便挂断,并对3人称,如果3人不将手机上的视频删除,其就把地址和房间号告诉警察,并让警察前来处置。

陈某只好在小陈的见证下,将其刚才录的视频删除。随后,小陈又要求3人支付少些钱财,用于购买避孕药。陈某支付100元后,小陈要求3人,立即离开房间。

小陈确认3人已经离开酒店后,报警求助!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客观地说,小陈还是挺机智的,其响一下报警电话,既起到震慑效果,又没有造成刺激到对方的后果,并成功让对方将视频删除,从而避免了二次伤害!

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的定义是比较明确的,即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就是强奸。而所使用的手段一般概括为三类:“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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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这三类手段的定义,主要是指妇女受到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后,处于不能、无法、不知、不会、无力、反抗不了等状态下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陈某、张某正是采用了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分别强行与小陈发生关系的。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具有2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谓2人以上轮奸的呢?大家可以这样理解,即2人以上有共同强奸同一妇女故意的,并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先后或同时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是轮奸。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刑法中并没有“轮奸罪”,轮奸只是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的一个犯罪情节,并非单独一个罪名的。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刘某在本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陈某、张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最后,本案的发生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什么时候,女性都要适量饮酒,切勿因大量饮酒而导致醉酒,以免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当然,如有胆敢侵害者,法律也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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