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年轻男子吃自助盒饭,一边吃一边趁人不备将饭菜装到袋子里,一连装了三袋。事后店主感慨:你要是碰到什么难题,我天天供你一顿饭都没问题。

监控画面中,这位年轻男子先后三次取盒饭,坐下来后利用身体的遮挡,在靠墙的这一侧将盒饭放到隐蔽处。

店主很不能理解男子的行为,年纪轻轻做什么不能挣口饭吃,怎么能干这种事情呢?就算遇到事情,大大方方和自己说,每天让他免费吃都没问题。
说起来,在日常生活中,三盒盒饭真不是什么大事,但这件事情牵扯着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探究。

大家对此也是各自发表意见,有人说:若不是有困难这位年轻男子不会这么做,应该是真的遇到了困难了,生活不易,多一些理解吧!
有人说:这种行为是偷,这是占便宜,勿以恶小而为之。 
更有人发问:轻易暴露别人隐私是否合法?店主把画面发出来,男子就被毁坏名誉了,事情不大完全可以私下去提醒。

对于整个事件,从法律角度又该如何定性呢?
年轻男子来就餐,说明了他与店主双方对自助的就餐方式已经达成了契约。即:客人缴纳标定的就餐费用后,可以尽情无限量地吃店里提供的盒饭,但必须堂食,不能带走。
年轻男子私下携带盒饭出门,窃取了属于店里的物品,属于盗窃行为,但尚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事件中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店主的财物所有权,但因金额微小,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没有前科的话,其盗窃行为,仅会受到批评教育。
但并不是说男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查明他两年内有过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即使金额很小,也会构成盗窃罪。

那么,对于店老板私自传播男子藏盒饭一事,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呢?
1.该店是否有安装监控设备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里的关键词是 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饭店作为公共场所,不属于私密空间,顾客吃饭不属于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为了维护其经营秩序和安全,店家安装设备不违法。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安装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2.店主将画在公开发布是否违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等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这里指出了:收集的画面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店主将画面发布,轻度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好在店主发布的画面中,当事人的头像经过了遮挡处理,且发布画面,确实对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只能算擦边球,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比较常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年轻男子私自带走店里盒饭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正像古话说的:勿以恶小而为之。

店主安装设备是合法合理的,但店里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保障顾客应有的知情权。

店老板将画面进行遮挡处理后发布,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处理不当就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的规定。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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