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某小区一单元的住户明明交了暖气费却迟迟没有暖气,打电话询问供暖方对方则表示:有一户没交费,所以这一栋楼都没有暖气。

这年的冬天来得格外早,各个小区都已经开始了供暖,供暖方早早就通知了该小区住户供暖的时间,只等着交齐暖气费就可以供暖了。

谁知道,住户们交完了暖气费,却迟迟等不到家里来暖气,找到供暖方一问,说是有一家没交暖气费,等交齐了就可以供暖了。

原来,该小区是以前的老小区,还属于集体供暖,只要有一家没交暖气费,就不给这个单元供暖。眼瞅着天气越来越冷,住户们更是着急,想催这家住户赶紧交暖气费。

没想到,这户房子里根本没人!他们赶紧找到负责该地的人,让其联系一下这名住户,人是联系上了,可人家明确表示:这钱他是不会交的。
没有办法的住户们找到了调解员,想让调解员帮忙解决这个难题,调解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大家先把暖气总开关开开,再去他家把开关关掉不行吗?
小区方表示:这个法子不行,业主现在不在郑州,房子里没人。

这名没有交暖气费的住户是董先生,他早已经在七八年前去了外地,没有在这个小区里住了,前面几年,虽然人没有在这小区里住,但每年董先生都按时交着暖气费。今年也不知道是怎么了,一直拖着暖气费没交。

当着调解员的面,小区方打电话联系上了董先生,询问他不交暖气费的原因。董先生表示,去年他就已经跟单元楼楼长说过了,他家要停暖,今年不交暖气费了。
负小区方对董先生道:你这样会影响到其他住户的供暖的。但董先生的态度十分坚决:影响就影响吧,反正他也好几年都不在那里住了,他们自己看着办就好了。说完,便不再理会了。

调解员听完,便询问其他住户的想法。他们表示,感觉董先生很不负责任,这栋楼老的老,小的小,年纪大的有七十多岁,年纪小的才几个月,没有暖气十分不方便。

还有位住户说,几个月前,他们单位门口贴了一张通知,上面表示,不用暖气的人需要报停,可董先生既不报停,也不交暖气费,现在没有暖气,大家很容易生病。并说董先生的行为已经给他们其他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还有一位老太太表明,自己天气一冷,关节就疼,她老伴身体也不太好,今年又特别冷,再不来暖气日子就过不下去了。
调解员了解完情况,尝试跟董先生联系,联系上了后,询问董先生此时在什么地方,在他回复人在外地后,继续问其以后是否还回郑州,董先生表示,以后不会回去了,他都七八年没有回去了。

接着,董先生又说明了不交暖气费的原因:原来,曾经供暖方就询问过这个单元的住户,是否要将暖气改成一户一表,小区里大多都是租户,原住民很少了,有些人不愿意承担这个费用,就不同意改表。

更何况,董先生表示,在去年就已经给楼长说过今年不交暖气费了,他现在身体不好,还在调养当中,暖气费已经交不起了。
调解员了解了董先生的态度后,询问小区方能否将小区改成一户一表,小区方表示会跟住户进行沟通,争取早日改表,同时,他也表示,会跟供暖方进行沟通,给大家供上暖。董先生的事情他们也会跟进,尽到自己的责任。

住户交了暖气费,供暖方却不给供暖,这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上文中,住户们已经交了取暖费,这就表明已经和供暖方达成了事实契约,即使双方之间并没有文字性的合同,住户也有权要求供暖方提供暖气。

如果供暖方始终不提供暖气,那么住户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供暖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费并且赔偿自身的损失。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而董先生虽然已经跟单元楼楼长说过要停暖的事情,但并没有根据规定办理报停的相关手续,所以也是要交本年的暖气费的。
长时间不交暖气费也不报停,会被供暖方停止供暖同时收取滞纳金,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如果拖欠时间太长,供暖方会对欠费者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直接从欠费者卡里划扣欠款和开庭费用。

有些人会认为,人不在家就不用交暖气费,实际上,当供暖方提供暖气时,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其供暖的义务,如果不提前报停,供暖方怎么得知你不使用暖气呢?

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家不用暖气了,就应当提前告知供暖方,及时办理报停手续,以便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对于住户交了暖气费却没有供暖这事儿,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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