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对小情侣分手了,女方本来很难过,正在整理自己的心情时,男方突然报警,要求女孩归还恋爱期间所有花费共计3422元,其中包括女孩去男方家做客吃的一顿饺子,每个8毛钱。

据悉,两人恋爱了一个多月,期间,女子发现男子不工作,还非常懒,不做家务就算了,连个人卫生都非常差,随后女子提出分手。男子表示,分手可以,两人养的猫他得带走,女子不同意,男子随即报警。

面对民警,男子拿出一份记录着两人恋爱以来的所有花费的纸,里面记录了他们恋爱以来,男子花在该女子身上的每一笔钱。
计算所花费用时,该男子将女子去他家吃饭,母亲包的一顿水饺也算了进去,上面写道,按照市场价估算的价格,一个0.8元,零零碎碎的费用加起来有3422元。

女子并不同意男子的话,她说,当时去男子家做客,确实是吃的饺子,走之前男子的母亲还给打包了没吃完的饺子,但她认为这是两人恋爱中正常的来往,不应该要钱。

女子还称,猫咪是男子买得不错,但钱是自己赚给他的,当初觉得两人共同养一个小生命会很有爱,没想到分手后,男子却变成了这样,钱她可以给,但是猫她不会让带走。双方僵持不下,男子称必须要拿回这些钱,这算是分手的损失费。

女子说男子在恋爱期间,没钱租房,曾在他她家借住了20多天。该男子连买日常用品,日常花销,甚至连打牌的几十,几百元都是问女子要钱。
后来经过协调,女子退还了恋爱期间男子的3422元。

此事一出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该男子真会算账,都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了,可真是数学鬼才。该男子有够抠门的,谈恋爱都要斤斤计较。
有人认为,难道在谈恋爱期间,该女子就没有给他花钱吗?难道不应该礼尚往来吗?女子也有给他的转账但是女子并没有算过钱,支持女子算清费用去讨要说法。

还有人认为,恋爱不是投资,不能光以钱财定论,这样的爱情也不会长久,风吹一下就散了。
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男子分手后索要自己曾经花费出去的钱,有没有依据?如果该女子也算清了恋爱中的花销,能否将钱款追回?

首先,该男子向女子索要恋爱中的花销,是想要回曾经在女子身上花费的钱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该男子向女子索要买猫的2000元,便是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予的财产。

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的东西属于自愿的赠予,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不符合法定的理由的,一方是不能随意要回的。当然,大额、贵重财物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婚姻不成立,可依法撤销赠与。赠予的撤销权须在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该男子提出这个要求后,女子必须要在一年之内,归还该男子不是自愿赠予的财产。

且《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该男子将母亲包的饺子赠与该女子的钱也一并算进去了,说明他想要撤销这些物品的赠送权。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金额不可以被要求返还。比如在生日,特殊节日期间发的红包。比如520、1314等特殊数字,还有一些在恋爱情况下正常支出的,均可以被认定为自愿赠与,不予退还。该女子的聊天记录上可以看到,她向该男子发一些日常开销,话费的钱,均视为赠与不可以收回。
综上所述,如果该女子想要要回自己在男子身上所花的钱,要将明细罗列出来,看看哪方面是可以要回来的,哪方面是不可以要回来的。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具体而言,该男子向女子讨要恋爱期间花费的金钱,在法律上来看,的确是允许的。后续女子也将钱归还了,这件事就到此告一段落了。

两个人相爱,并不仅仅依靠物质就是可以的。金钱只代表一个人的富裕程度,并不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感情。许多情侣在谈恋爱的时候,计算,计较太多的得失,掺杂了各种利益。到最后分手时,也必然会有纠纷。
关于男子分手后索要3422元在女子身上花费的金额,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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