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法律话题最火,那就是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权决定疫情防控时小区的封控措施。很多人印象中,居委会就是一级政府组织,从业者属于公职人员,有权决定社区内的所有事务。他们发布的决定,尤其是以疫情防控这样的公益目的的,社区居民应该予以服从和配合。

近期面对多地疫情形势的空前严峻复杂,各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是以《致社区居民的一封信》,或是以群内通知的形式,要求本小区采取封控措施,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情形,要求居民“足不出区,错峰取物”等。此前,不是有社区女领导拿着大喇叭宣布根据情况需要调整本社区的封控天数吗?

11月11日,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最新的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二十条措施,其中第四项提出,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尽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的社区居委会,却在扩大封控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将本应封控限定的单元、楼宇的范围,扩大至小区。理由是,社区居委会属于自治组织,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由此引发了社区居委会依法是否有权自行采取封控措施的法律问题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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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众法律人的一致分析认为,各社区居委会出台的“临时管控”措施没有法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只能制定法律才能规范的事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根据以上规定,除非法律授权机关,其他组织无权决定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再看看居委会的法律属性和职责权限。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政府行政机构。虽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均提到了居民委员会在疫情防控时的相关职责,但规定的是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实施的防疫措施(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综上可见,不管是根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所需要的法律根据,还是法律、防疫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居委会,并无独立发布疫情防控决定的权力。物业公司更不用说了,就是一个商业企业,有的法律义务跟居民一样,都是应当执行和配合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罢了,哪有什么独立的决定权?

然而,上述的法律规定要落实到社会现实里,并不容易,尤其是在某些人看来,社区居委会,甚至包括物业公司,就是社区居民的上级管理单位。县官不如现管,“配合”、“协助”就是法律授权的管理,法律的解释权在他们的手里。于是乎,也就出现了居委会、物业公司发布的小区出行限制规定,也引发了社区居民跟他们的法律争议。

出现了法律争议,尤其是事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该如何解决呢?当然是寻找负责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了!近日,我们网络上看到了不少警方处警处理社区出行纠纷的视频,有的是社区报警的,有的是物业公司报警的,有的是社区居民报警的。

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究竟有没有权力发布小区出行管控决定呢?这个法律问题就交给了处警的民警,可他们的法律素质、法律认识、法律意识能否明晰这个法律问题呢?近日,数则处警民警现场解读此类法律问题,其中一则对话者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场向处警民警普法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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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视频中的对话者的法律观点,未必就是全部正确的,但不得不称赞处警民警的法律认识,没有因为居委会属于公职组织就一味服从,而是针对居民提出的法律意见,不停的翻弄手机,应该是在现查现学法律规定,甚至还要求跟谈话者事后进行法律交流,邀请谈话者报考警察职业。视频的最后,警察开始调查社区人员制定文件的相关情况。

在网络流传的另一则处警视频中,现场警察明确告知小区居民,物业公司发布的限制出行公告,公告不公告是物业公司的事儿,居民认为公告违法可以不遵守就是,但只要有人实施了违法限制居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他们一定处理。如此的表态,获得了小区居民的一致赞扬。

有网友表示,经过连日来法律问题的公开探讨,包括社区居民的据理力争,此前发布限制出行的小区大门,已经敞开,并感慨,法律,还是有作用的。

烟语君认为,所谓的法律规定,都是书面上的东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法律规定了不执行,法律规定不会自己来贯彻执行,那就不过是白纸黑字而已。两方出现了法律认识上的分歧,关键在于居间处理的执法者是否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否能真正的主持法律正义,就像视频里的处警民警一样,对于法律规定保持最够的学习意识和遵守态度。

法律规定,不是仅是约束社会大众的,另一层意义是约束执法者的,各方都应该依法行使。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其规定的被各方作为自己行为的底线去遵守,就会将矛盾冲突保持在理性平和的范围之内,避免矛盾冲突激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理性平和,这是社会安定所需要的,尤其是在当下!法治,最需要的是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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