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11月24日消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推进合肥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规范管理,依据《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经验,结合合肥市实际,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草拟了《合肥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拟提出,这些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5110399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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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此外,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在场地保障方面,学生教学空间也应该充足安全。为此,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多条明确的要求。

戏剧舞蹈类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其它类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7至14周岁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应设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招收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应设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另外,从业人员或将需满足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化艺术类专业职称、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等从业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