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重庆一男子在小区内猥亵儿童,被孩子的家长当场抓住。家长随即质问该男子为什么要对孩子做出如此行为时,该男子居然说我逗小孩子玩,我摸小孩子一下,又没有什么。家长随即大声怒斥道,这是他是第二次了,大家帮忙报警。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家长要求这名男子给自己的家长道歉,并又质问对方我们根本不认识你,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可男子却仍然在狡辩。

现场视频显示,孩子的家长曾气愤地冲过去,想去殴打这名男子,但被办案民警制止。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应称,之前没有见过该男子,不确定是不是小区的业主。

据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正在收集证据,一定会依法处理此事,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的是太可恶了!男子明显是在为自己的行为在狡辩!什么叫做我只是在逗小孩子玩一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和幼儿园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就会因未履行义务,而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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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这种行为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否则必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是像男子口中说的逗孩子玩一下也没什么。

2、那么男子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为达到个人目的,强行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或当众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只要警方确定该男子对这名孩子实施了猥亵行为,且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那么就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孩子家长所言属实,这名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了,那么就会对其从重处罚。

3,家长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并培养孩子一定要有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比如说,遇到不法侵害时,务必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或老师,以免再次受到侵害。

最后,虽然家长遇到这种情况,都会非常愤怒,但笔者认为,即便再气愤也要忍住,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即可,没有必要做出伤害对方的行为,这样做不明智。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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