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民营医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有大调整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双叒叕要修订了!商业宣传、处罚方式,都有新规定!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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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修订草案,对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违规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了较大的新增与修改。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主体”范围比“企业”更宽泛。这也就意味着,医院命名时,擅自使用别人名字、或是和知名医院名字谐音、设计有类似的标识 ,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注:新增、修改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22征求意见稿)中以标红表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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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虚假宣传”方面,新修订的草案,新增了“商业宣传”所涉及的范围,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都被纳入其中。

不仅如此,“虚构评价”第一次出现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

这或许代表着,在自家网站、公众号、微博上做虚假广告、捏造好评,都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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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虚假宣传招致的处罚金额,新修订的草案罚款“起步价”有所减少。从“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更改为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情节严重的,依旧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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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管趋严

多家民营 因“不正当竞争”被罚

关于医疗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监管,今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发布了《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该指引强调,要防范8项虚假宣传行为、6项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在会议讲座、展销会、自媒体等场合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

更早之前,2021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度发布了一份名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全面清理含有“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同时严厉打击医疗违法广告、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市监局公开的一些典型案例,“民营院长俱乐部”整理了如下几项民营医院容易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提醒大家注意:

01

傍名牌、商业混淆

2021年9月2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发布了“第五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其中,一家名为“海门同心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因存在“商业混淆”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开出了一张高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单。

据通报表述,21年6月4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开展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行动》对海门同心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门牌、场所装潢、价目表上使用知名医院“同济”字号。

经查,当事人设立于2015年,2020年8月核准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为“海门同济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

2021年1月当事人办理了变更手续,重新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为“海门同心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据当事人自述,在名称变更前,为扩大知名度经上海同济医院授权使用“同济”字号,同时在门牌、外部装潢、价目表等都使用了“同济”字号。

2021年1月,当事人决定不再使用“同济”字号,并办理了登记名称变更,但未对原在门牌、外部装潢、价目表等使用的“同济”字号作更改,而是延续使用至案发

2021年6月8日,当事人向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海门同心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整改情况汇报”1份,对擅自使用“同济”字号情况进行了整改。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帐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

鉴于在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最终,2021年7月2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02

贿赂

8月8日,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因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康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安康爱尔眼科应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因安康爱尔眼科于2021年9月份停止了转介费的支付,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结合安康爱尔眼科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解决120余人医技护和后勤人员就业、认错认罚等因素,最终,汉滨区市监局决定,给予安康爱尔眼科15万元的处罚

03

虚假宣传

2022年10月9日,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6日为宣传其公司的口腔医疗服务,通过店内价目表、收费系统、设立宣传点位向消费者发放的宣传资料页、宣传品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植体:中美合资种植体”“中美合资百康特植体”“中美合资种植牙3888元/颗(含冠)限量100颗”“享上海九院正畸专家一对一”等用语。

然而,该医疗机构宣传的“中美合资种植体”“中美合资百康特植体”“中美合资种植牙”等用语,经核实,上述均指“牙种植体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准 20193171890;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80026号;制造商:常州百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常州百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与事实不符。

此外,该医疗机构宣传的“享上海九院正畸专家一对一”,经核实,该医疗机构内共有7名医生均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无关,且该医疗机构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无任何业务合作关系、未签订协议、未取得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宣传的许可,与事实不符。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04

刷单、虚构评价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注册的微信小程序上显示“万美复苏12000元6选2礼包”已售25891件,“万美复苏伊妍仕”已售11247件,但后台数据却显示两种商品实际销售数分别为1件和0件。

当事人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

监管趋严,民营医院还需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毕竟“规范”,是经营发展的第一步。

(关注我带你深度了解医疗行业)

*注:新增、修改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22征求意见稿)中以标红表示,语序变化以标蓝表示,重要删减条款以删除线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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