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不幸的事件,我们为38位死难者表示哀悼。到目前为止,初步查明是一个安全事故。那么从法律规定角度,自然应该是由事故责任人来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责任人已经没有能力承担责任,那么遇难者及其家属不就陷入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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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火也被扑灭,火灾原因也基本确认。在11月21日16时22分,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人轻微伤。公安部门已控制事发公司2名犯罪嫌疑人、尚鑫服装有限公司2名负责人。在火灾发生后,才发现本来事发地已经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如果管理规范没有这么多隐患,那么即使着火也不存在着这么大量的伤亡。

最大的安全隐患就在于,事发着火地1楼做仓库,2楼做工厂,这是严格禁止的。在10多年前广东曾经出现过几起火灾,也是由于一楼仓库两楼工厂,最后火灾封门2楼工人无法逃生。所以后面国家是坚决不允许这样的生产管理模式存在。据说此次原因是老板儿子在一楼仓库内电焊作业时,有棉絮飘过并着火,引燃了车间内堆放的大量布料,浓烟导致二楼部分工人窒息,来不及逃生后遇难。

未来这38名遇难者,其家属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共是两家,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尚鑫服装有限公司。目前这两家公司的法人和管理人已经被控制。但是在此次火灾中他们也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未来还会有经济能力做赔偿吗?所以此时其实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这两家公司有没有投过财产险?有没有给工人买过意外险?有没有给工人上过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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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整体这两家公司管理规范,那么就应该给员工有社保,有买意外险,给公司买过财产险,那么遭遇火灾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赔付。那么他们就有钱给遇难者进行赔偿。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么很有可能,他们只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赔偿能力去履行。在此时,很有可能就需要当地政府进行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由当地政府安排一些赔偿金额给家属。

现在非常担心这两家公司管理不规范。如果没有给工人上社保,那么就无法从社保中心得到丧葬费和抚恤金,也无法给死者需要供养的家属生活费。如果他们没有给工人上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也无法给他们一次性赔偿。如果他们没有给自己公司上财产险,保险公司无法为他们的损失进行财产清偿,那么这两家公司也无能力赔偿员工。

大家记住,楼下作仓库,楼上做生产车间,这是我国生产规范中严格禁止的行为。1993年广东深圳葵涌工艺品厂特大火灾事故,死亡82名劳动者。一定要严守生产安全规范,希望这两家公司管理规范,未来有钱给家属赔偿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赔偿法律依据和标准如下:

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①丧葬费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死亡补偿费④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是法定的最低标准。安阳遇难者具体能赔偿多少钱,根据安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遇难者年龄、扶养人数、精神损害、亲属办理费依标准各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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