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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企社矫对象跨市县活动

开通“绿色通道”

公开听证 温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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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基本情况:

矫正对象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开始接受泰宁县杉城司法所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25年4月28日止,其作为所在公司代表为发展公司业务,需经常在莆田市和泰宁县之间往返。由此,刘某向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经常性跨莆田活动请假申请。

了解案情,在能动监督上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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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过程中,知悉了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暂未获审批的情况,承办检察官主动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联系社区矫正机构查询当事人接受社区矫正的行为表现,联系当事人所在单位获取其工作状况和日常表现。

核实笔录,在精准监督上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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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查阅了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案件信息材料,听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意见,并详细询问当事人本人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全面梳理申请事由与依据,经过严格审查,认为刘某的情况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决定支持其申请。

检司会商,在协同监督上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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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矫对象刘某的请假申请,为协同发挥社区矫正检察职能和主管机构专业化的优势,泰宁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召开了“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申请”会商会,围绕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泰宁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等进行了充分交流,双方一致决定召开一场公开听证会,就刘某的申请是否符合社矫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进行评议。

公开听证,在阳光监督上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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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泰宁县检察院召开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3名听证员、1名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等参加。

听证会上各方综合企业经营情况、社矫对象的日常表现,围绕刘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外出请假条件展开讨论。听证员经过充分评议,形成一致听证评议意见:认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检察建议,在刚性监督上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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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结束后,泰宁县检察院依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听证会评议结果、申请人外出活动的管理风险等因素,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并召开宣告送达会公开送达,对检察建议情况进行释法说理,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依法依规审批申请,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泰宁县检察院将持续以公开听证为抓手,助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以开门办案的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强化监督实效,积极回应涉民营企业矫正对象的合法诉求,用心用情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着力擦亮检察工作“为民司法”的底色。

供 稿:泰宁县检察院

编 辑:陈良平 林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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