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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用价值40万元的一辆车,然后将车质押给贷款公司,贷出20万元后跑路。租车公司根据GPS找到贷款公司,赎回车辆。

近年来,租车市场的兴起促发了一类新类型的诈骗案件,即租车质押借款类案件。此类案件表现为行为人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将车质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用以借款,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两头骗。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罪名和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一。

认定行为人实施两头骗的性质如何,有3个关键点:

(1)首先行为人向租车公司租车的行为是何种性质?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租车行为之前产生还是在租车行为之后产生决定着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首先,要考虑被告人租车时是否隐瞒租车的目的、是否有履行租车合同的能力等判断行为人是否在租车之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需要考虑行为人将车质押借款前后的行为,车辆质押借款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得借款后有无逃匿,借款去向,借款到期后有无积极偿还资金赎回车辆等。在租车之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在租车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下行为人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地占有租赁的车辆,并对该车代为保管,而之后将该车用作借款的质押物则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触犯侵占罪。

(2)行为人将车辆质押给他人进行借款的行为是何种性质?

在租车行为构成诈骗罪、侵占罪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来质押借款的车辆应认定为相应财产犯罪的赃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赃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对于善意的出借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车辆所有人或者司法机关追回或追缴涉案车辆,维护自身权益。故对于出借方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行为人触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额就是车辆本身的价值(不应扣除租金)被告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是必须支付的,属于犯罪成本,应当由被告人自行承担。